「黑老大」一審獲刑二十年!廈門一14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宣判

來源:台海網

庭審現場

台海網12月1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林彬彬通訊員海法文/圖)12月9日,海滄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林朝東等14人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該案是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以來,廈門市宣判的首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最終,被告人林朝東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而其餘13名被告人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也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十三年不等,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或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起,被告人林朝東先後糾集被告人林某義、曾某松、孫某龍等人,實施賭博、違法建設、爭搶建設工程等違法活動。2006年以來,被告人林朝東等人在湖裡區高林村一帶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30起,逐步形成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在當地具有重大影響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阻撓施工強索「抽點費」,壟斷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獲取巨大經濟利益,造成多名被害人身體受傷、巨額經濟損失等嚴重後果,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生活、經濟秩序等。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朝東等14人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逞強爭霸,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形成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朝東系組織、領導者,其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林某義、曾某松、林某財系該組織的積极參加者,被告人林某池、林某遠、林某、孫某龍等人系該組織的其他參加者,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法官說法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大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四大特徵。第一,組織特徵。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第二,經濟特徵。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第三,行為特徵。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第四,危害性特徵。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