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神山"遭惡意註冊 疫情之下商標註冊不是法外「孤島」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布消息稱,為依法嚴厲打擊與疫情相關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加大對與疫情相關的、易產生不良影響的商標註冊申請的管控力度,商標局制定了《疫情防控相關商標審查指導意見》,並對「火神山」「雷神山」等近1000件與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的商標註冊申請實施管控。3月4日,商標局對於首批63件進入實質審查階段、與疫情相關的「火神山」等惡意商標註冊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依法作出駁回決定。


此後,社會公眾對於政府維護知識產權領域風清氣正的堅定決心拍手叫好。那麼,在「駁回」的背後,商標申請人與商標代理機構應遵循的法律與道德底線是什麼?商標申請與惡意註冊的界限何在?新修訂的《商標法》對於惡意商標註冊作出了哪些更加嚴格的約束呢?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深入採訪。


道德之下的「越位」


2020年的開局改變了許多人的生活。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給整個世界、國家、社會和每一個人都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冠狀病毒」「封城」「隔離」「口罩」「雷神山」「火神山」「鍾南山」成為了這個春天的「關鍵詞」。然而,就在當前抗「疫」的關鍵時刻,一些「精明」的企業或個人卻「敏銳地」覓得了「商機」,打起了用「火神山」「雷神山」等與疫情相關的「關鍵詞」進行商標註冊申請的歪主意。


據媒體報道,天津萬徽酒業集團有限公司一口氣在多個商標註冊領域申請了「封城」二字作為商標,準備用於酒類、啤酒和廣告營銷;福建省廈門市泰形美科技有限公司在廣告營銷業、藥品和醫療器械類3個商標領域申請了「新冠福星」商標;中飲食品有限公司更是在多個商標領域申請了30多個商標,包括「新冠良茶」「防新冠」「新冠清」「新冠」「清冠良茶」等。除了這些帶有「新冠」和「封城」字眼的商標申請之外,甚至有人開始搶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標。


此次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予以駁回的63件商標註冊申請中,包括27件「火神山」、24件「雷神山」、3件「鍾南山」、3件「方艙」等商標註冊申請,涉及41個申請人,共23個商品和服務類別。


疫情發生以來,國家各方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及超常規付出,在短時間內建成了火神山、雷神山等醫院。成千上萬的建設者冒著感染病毒的風險,夜以繼日地奮戰。醫護人員接管醫院後,更是無畏向前,全力救治患者。同時,大量捐贈和愛心湧向這些醫院,社會的關注也聚焦於此。「火神山」「雷神山」等詞語已然承載了社會各界萬眾一心、迎難而上、堅決抗「疫」的感情。


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是武漢抗擊疫情前線醫院的名稱,是疫情防控期間全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是全國人民團結一心、抗擊疫情的重要標誌之一,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以外的其他申請人將其作為商標註冊,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依法應予駁回;鍾南山是中國工程院院士、著名呼吸病學專家、2003年抗擊「非典」先進人物、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高級別專家組組長,申請人未經鍾南山本人授權,將其姓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依法應予駁回;同樣,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隨著媒體的報道,「方艙」醫院亦成為社會公眾熟知的辭彙,「方艙」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依法應予駁回。


商標註冊的法律底限


商標,即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常說的「品牌」。消費者認可某種商品,其品牌就會產生價值。因此,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對企業的形象塑造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公眾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註冊商標已成為企業的共識。那麼,商標註冊是否有法律底限呢?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幾種情形。其中,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明確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在各種類型的商標註冊中,具有辨識度的姓名也是選擇之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亞運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表示,「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與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保護姓名的商業化利用,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特定名稱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並用於指代該自然人;二是特定名稱應已與該自然人之間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


徐川涵介紹說,在公眾人物領域,其本人或經授權後,確實可將其姓名註冊為商標。例如,由李寧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寧體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類商品上註冊了「李寧」商標;由董明珠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將「董明珠」「董明珠的店」註冊為商標;林志玲亦將自己的姓名註冊為商標。


「姓名權屬於人格權,但也包含經濟利益,名人的姓名尤為突出。公眾人物的姓名和公眾人物自身的商業價值緊密相連,社會公眾極易將商品和該公眾人物聯繫起來。」徐川涵說,「若公眾人物的姓名可被隨意註冊為商標,容易導致『搭便車』的行為,擾亂市場的正常秩序。由於不同的公眾人物之間亦存在受眾範圍和知名度的差別,商標審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主觀性。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已經去世的名人,一般從不良影響的層面進行考慮;對於在世的名人,若非姓名權人率先註冊商標,則姓名權人可依法提出異議、無效。」


據介紹,能否以公眾人物的姓名註冊商標,還需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判斷。例如,鍾南山的姓名在特定的時間節點和社會環境下,具備高辨識度,屬於禁止註冊的範圍。根據《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普通人的姓名作為『文字』的一種,可以被註冊為商標。但是,若姓名屬於《商標法》規定的不能被註冊為商標的標識,則需具體審查其整體是否違反禁注條款。」徐川涵說。


強化代理機構監管刻不容緩


商標代理機構作為專門為企業或個人提供商標諮詢、代理、評估等專業性服務的第三方,是社會法律中介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相關國家機關與企業、個人之間的橋樑和紐帶。近期,一些商標代理機構受申請人委託,將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標誌申請註冊商標,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據媒體報道,2020年2月3日至2月13日,北京億捷順達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廣東廣州懿姿美容美髮用品有限公司、勞恩斯建材實業湖北有限公司兩家公司委託,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共計10件名稱為「雷神山」「火神山」的商標。因代理惡意申請註冊「火神山」「雷神山」商標,該代理機構被處以最高額度10萬元的罰款。據了解,此案為打擊代理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的「全國第一案」。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指出,上述兩公司將「火神山」「雷神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損害了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的在先權利,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即「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疫情防控期間,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情況,卻仍接受兩申請人的代理註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構成代理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給予警告和處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無獨有偶。近日,墨唐商標事務所(廣州)有限公司等9家專利商標代理機構由於代理非正常商標申請行為,涉嫌違法,被立案調查。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非正常申請」現象是專利、商標代理行業整治的「頑疾」。疫情期間,個別不良企業申請註冊「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標,不僅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更容易造成重大的不良社會影響。


3月6日,中華商標協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標代理行業自律的倡議書》(以下簡稱《倡議書》)。《倡議書》指出:「全國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進一步按照國家商標法律法規及中華商標協會行業自律公約有關要求從事商標代理工作,堅決反對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行業自律就是要求商標代理機構在任何情況下,不因利益誘惑,時刻自重反省,自覺恪守職業道德,秉持操守和擔當的責任,反對一切違法違規行為。」


為加強商標代理行業監管,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下發了《關於嚴厲打擊與新冠肺炎疫情相關非正常商標申請代理行為的通知》,部署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具體措施包括:持續加大對代理與疫情防控相關非正常商標申請行為的監控排查力度,及時轉送查辦。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將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轉辦的代理非正常商標申請行為線索,立即組織立案調查,對不當行為責令其立即整改;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的,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要指導當地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強化業內自律監督,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會員單位及時予以懲戒,對非會員單位依法依職責予以通報曝光、公開譴責。此外,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要加快建立健全商標代理信用記錄檔案,將嚴重違法違規等行為記入代理機構和個人檔案,及時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並向社會公布,並依照規定與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懲戒等。


依法打擊惡意商標註冊行為


近年來,隨著商標註冊程序優化、註冊周期縮短、註冊成本降低,當事人獲得商標註冊更為便捷。同時,也出現了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以轉讓牟利為目的的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破壞了營商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上半年發布的《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8)》顯示,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審理的專利和商標案件增長幅度較大,分別同比增長103.6%和80%。據媒體報道,其中不乏惡意註冊商標案件。


為有效規制惡意申請和囤積註冊商標行為,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商標法》進行修改,共涉及6個條文。其中,為了進一步加重侵權成本,懲罰惡意侵權人,此次修改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相關規定,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並將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在此次《商標法》的修改中,上述規定令人印象深刻。有專家表示,此類申請人並無使用商標的想法或意圖,而是以商標交易轉讓為目的,擬將商標高價轉讓,從而獲利。商標註冊和保護的主要目的是鼓勵企業在品牌建設上進行投資,為社會提供質量穩定、可靠的商品和服務,保障其能夠從這些投資中獲得相應回報。這些制度的建立與運行,需要投入大量成本。而這些成本均來源於公共資金。若註冊商標後卻不使用,這些公共資金的投入就失去了意義。


近年來,惡意註冊和商標囤積行為是我國在商標註冊領域的重點打擊對象之一。而相關司法判例也明確地劃分了合理和非正當的界限。


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貝貝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貝健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糾紛案為例,該公司提交的第35類「鮮多鮮」商標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理由是其沒有以使用為目的,且無合理理由囤積商標。為此,該公司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訴至法院。


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有使用的真實意圖,以滿足自己的商標使用需求為目的。換言之,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貝貝健公司的訴訟請求,並在一審判決中指出,除涉案商標之外,貝貝健公司先後在多個類別申請註冊了160多件商標。具體包括「SK」「鐵甲威龍」等,與知名品牌、知名電影等相同或近似。因此,貝貝健公司並非以使用為目的,且無合理理由大量申請註冊並囤積商標,嚴重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不當佔用了社會公共資源。


近年來,我國圍繞優化營商環境、激勵和保護創新,大力推進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除修訂《商標法》之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修訂已進入實質性階段。另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9年11月印發的《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加大侵權假冒行為懲戒力度、嚴格規範證據標準、強化案件執行措施、完善新業態新領域保護制度等。而2019年5月發布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與營商環境新進展報告(2018)》,也將「加大侵權行為懲治力度」列為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總體發展趨勢之首。在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立場和鮮明態度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舉措正愈發完善,闊步前行。


來源:2020年4月17日 中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