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元年,韶以台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著為例。頒書院規訓。禁內地人民偷渡台灣。
二年,詔減台灣番餉,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銀二錢。禁漢番通婚。
三年,韶曰:「台地如有人民不法等事,嗣後許令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擾,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如有彼此推諉者,照例罰俸一年。並飭令各該地方汛防員弁實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並無兵民滋擾印結,轉報該上司查核。如或有意狗縱,即將地方官照狗庇例議處。」二月,始設北路義勝、永勝二寨。秋,台、諸二縣風炎,詔蠲丁糧。
四年,定台灣舉人會試取中之例,從御史諾穆布之也。建校士院。禁漢人侵墾番地。
五年,禁台灣居民挈眷入台。初,換班兵丁例由台、諸兩縣官莊支發路費,至是改由福建。閏六月,大風雨,四日始息,鹽水港炎尤烈。發帑二百兩以賑。
六年,巡台御史書山、張湄奏建府倉,備荒歉;從之。
七年,詔曰:「台灣地隔重洋,一方孤寄,實為數省藩籬,最為緊要,雖素稱產米之區,邇來生齒倍繁,土不加辟,偶因雨澤愆期,米價即便昂貴。蓋緣撥運四府及各營餉之外,內地探買既多,並商船所帶,每年不下四、五十萬;又南北各港來台小船,巧借失風名色,私裝米穀,透越內地。彼處概給失風船照,奸民恃為護符,運載遂無底止。且游手之徒,乘機偷渡來台,莫可究詰。聞此項人等,俱從廈門所轄之曾厝垵、白石頭、大擔、南山邊、劉武店及金門之料羅、金龍尾、安海、東石等處小口下船。一經放洋,不由鹿耳門入口,任風所之。但得片土,即將人口登岸,其船遠棹而去。愚民多受其害。況台灣惟借鹿耳門為門戶,稽查出入,今任游匪潛行往來,海道便熟,將鹿耳門亦難恃其險要,殊非慎重海疆之意。朕所聞如此,著該督撫嚴飭所屬文武官弁,將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並於汛口防範周密,不使疏縱。庶民番不至缺食,港路亦可肅清。該部可傳諭知之。」
八年,定淡水商船之數。
九年,詔禁武員建置官莊。改台灣田園之稅。
十年秋八月,澎湖風炎,韶發內內帑六百兩以賑。九月,詔曰:「閩省丙寅年地丁錢糧已全行蠲免。惟是台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不編征銀兩,歷系徵收粟谷。今內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屬地畝因其編征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著將台灣府屬一廳四縣丙寅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全數蠲免。」
十一年,詔准台灣人民挈眷入台。
十二年,詔以台灣丁銀配入錢糧完納。
十三年。
十四年秋七月,大雨水,台灣縣屬田園
多陷。
十五年秋七月,大雨水。八月,大風,碎船壞屋。知府方邦基溺於南日。移淡水八里坌巡檢於新莊。
十六年。
十七年,定台灣監察御史巡視之例。以台灣道兼理提督學政。夏六月,地震。秋七月,大風挾火而行,草木盡焦。文廟欞星門圮。
十八年,詔免台、鳳、彰三縣十五年被水田賦。秋八月,大風損禾。
十九年夏四月,淡水地大震,毛少翁社陷為水。九月,諸羅大風損禾,詔緩徵粟,發倉濟。
二十年,詔免諸羅縣十五年被水田賦。
二十一年。
二十二年冬十二月,澎湖大風,哨船多沒。
二十三年,詔廢通事、社丁之例。禁私墾。冬十月,諸羅大風雨三日,晚稻多損,詔緩徵粟。
二十四年,移淡水都司於艋。建玉峰、白沙兩書院。台灣縣知縣夏瑚以內地人民客死台灣,未得歸葬,倡捐義款,代運其柩至廈,以交親屬;時人稱為善政。
二十五年,詔許台灣居民攜眷同住。
二十六年,移新港巡檢於斗六。
二十七年,詔免淡水廳二十四年划出界外園賦。
二十八年,建明志書院。
二十九年,詔禁福建人士入台冒籍考試,從御史李宜青之奏也。
三十年秋九月,大風碎船。
三十一年,始設鹿港同知,以理民番交涉事務。秋八月,大風碎船。
三十二年。
三十三年,漳人吳漢生入墾蛤仔難。
三十四年。
三十五年春正月十三日,府治枋橋頭火,雨水沃之不熄。十五夜,真武廟前又火,毀屋百餘。九月,台灣黃教起事,平之。
三十六年,韶蠲台灣府屬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三十七年秋七月,大水。彗星見。
三十八年。
三十九年。
四十年。
四十一年冬十一月,地大震,諸羅尤烈,壞屋殺人。
四十二年。
四十三年,詔免台、鳳二縣被水田賦。
四十四年。
四十五年,韶蠲台灣府屬額徵供粟。
四十六年。
四十七年。淡水、彰化漳泉籍民分類械鬥。巡撫雅德奏聞。詔曰:「此等匪徒聚眾械鬥,案情重大。該鎮道一經聞信,即應帶領兵役,親赴該處,嚴行查辦。乃僅派委副將、知府前往,而雅德亦無飭行之語,殊屬非是。該鎮金蟾桂、該道穆和藺一併交部,嚴加議處。」
四十八年。初,漳、泉人械鬥,至是抄封亂首之業。
四十九年,詔開鹿港通商。秋八月,大風雨,壞屋碎船。
五十年。
五十一年,定武弁更代之例。冬十一月,彰化林爽文起事,破邑治,知府孫景燧、理番同知長庚、攝縣事劉亨基、都司王宗武等死之。遂陷諸羅,略淡水。鳳山莊大田亦起應,府治戒嚴。
五十二春正月,福建陸路提督黃仕簡、水師提督任承恩以師至台,觀望不進。十月,韶以協辦大學士福康安領侍衛內大臣海蘭察,率滿漢弁兵赴台,遂復彰化,俘爽文、大田,南北俱平。
五十三年,詔頒屯丁之制。春二月,淡水大雨雪,飢,斗米千錢。
五十四年。
五十五年,詔蠲台灣供粟,照內地之例,三年勻免。設新莊縣丞。夏六月,大風雨挾火以行,滿天盡赤,毀屋碎船;澎湖尤烈。
五十六年秋八月,波蘭人麥禮荷斯奇至台東,謀闢地。
五十七年,韶開八里坌通商。夏六月,郡治地震。翼
日,嘉義大震,繼之以火,死者百數十人。
五十八年。
五十九年。
六十年春三月,彰化陳周全起事,北路同知朱慧昌、鹿港營游擊曾紹龍、副將張無咎、署知縣朱瀾等均死。總兵哈當阿以兵平之。七月,淡水大水。
嘉慶元年秋,大風雨,晚稻多損。詔曰:「台灣地臨海洋,颶風常有。此次風勢猛烈、致損禾稻,颳倒房屋,壓斃人口,殊堪憫惻。哈當阿等務當查明成炎分數,應行蠲緩之處,據實奏明辦理。其坍塌民房,照例給與修費。總期使得其所,不可靳費。所有應需賑恤銀兩,即於藩庫內撥解,以資接濟。至台灣全借晚收以資口食,今猝被颶風,糧價未免增長。此或由朕政事有闕或愚民等平日不能共敦淳厚,感召祥和,致有此炎。此時斷不可稍存怨尤之念,惟當省過學淳。且風炎過後,勤於耕種,來春仍可稔收,尤當及時力作,不可稍有怠惰。再,福、興、漳、泉四府夙借台米接濟,今台灣既被風炎,目下僅堪自給。明歲春收後,或米穀充盈,可以運售內地,固屬甚善;倘無餘米可運,當於各屬豐收之處,豫為籌備。並勸令百姓等搏節衣食,家有儲蓄,不可再將米穀釀酒花費,致鮮蓄藏。豫為明歲之備,有無相通,隨時運販,以期民食有資,方為妥善。」於是撥解藩庫二十萬兩分恤,並留應運內地兵谷三萬四千餘石以備賑耀。漳人吳沙入墾蛤仔難,至者日多。
二年,淡水楊兆謀起事,知府遇昌、同知李明心誅之。
三年。
四年,詔蠲乾隆六十年以前未納正供。
五年冬十月,韶禁天地會及分類械鬥。
六年。
七年春,小刀會白啟謀起事,誅之。
八年夏六月,海寇蔡牽犯鹿耳門,詔以福建水師提督李長庚平之。自是疊犯台灣。
九年,彰化社番土目潘賢文率族至蛤仔難,與漢人爭地。
十年夏四月,蔡牽復犯淡水。十一月,入踞鹿耳門,山賊吳淮泗、洪老四應之。十二月,陷鳳山,府治戒嚴。
十一年春二月,淡水漳泉械鬥,巡道慶保平之。蔡牽攻蛤仔難,敗走,已而朱噴亦犯蘇澳,海上椒擾。至十四年八月乃平。詔曰:「台灣所屬各地方,茲因蔡牽肆逆,間被滋擾。現在官兵雲集,即日殲除。惟念賊氛所至,小民耕種未免失時,深為厘念。著該督撫查明被賊蹂躪地方,將本年應徵地丁錢糧,概行蠲免。以示朕軫念海隅黎庶之至意。」
十二年,淡水增建義倉。
十三年,設水師游擊於艋舺,兼管水陸弁兵。
十四年夏五月,詔曰:「噶瑪蘭田土膏腴,米價較賤,民番流寓日多。若不官為經理,必致滋生事端。現在檢查乒口,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又有生熟各番雜處其中。該處居民大半漳人,以強凌弱,勢所不免。必須有所鈐制,方可相安無事。其未墾荒埔,查明地界,某處令某籍民人開墾,某處令某社番耕作,尤須分劃公平,以杜爭端。至所設官職,應視其地方之廣狹,酌量議添。或建為一邑,或設為分防廳鎮,俱無不可。唯台灣寫處海外,諸務廢弛。今方維甸到彼,於地方營伍,力加整頓,酌改章程,若地方官謹守奉行,自可漸有起色。第恐日久生懈,且該處俱系漳、泉民人雜處,素性強悍,總須時有大員前往巡閱,使知做畏。嗣後福建總督、將軍,每隔三年,輪赴台灣巡查一次,用資彈壓。」是月,淡水漳、粵與泉分類械鬥,知府楊廷理平之。
十五年春三月,總督方維甸至台灣。四月,奏請收入噶瑪蘭,許之。越二年乃設噶瑪蘭廳。
十六年。初,台灣歲運福建兵眷米穀,至是積滯。總督汪志伊奏請雇船自運。夏六月,淡水高夔起事,平之。
十八夜,鳳山東港海中發火,既而大風,火從小琉球嶼來,居民惶恐,熱氣蒸人,數刻乃退,木葉盡焦。
十七年春二月,澎湖飢,詔命鎮道發帑恤。
十八年,韶禁阿片煙入口,犯者按律治罪。秋七月,澎湖大風,海水驟漲五尺余,壞屋復船。
十九年春正月,韶曰:「閩省牌甲保長,所有緝拿人犯,催征錢糧,此後毋庸再派管理。至稽查戶口,即當予以糾察之權。三年之後,果有成效,加以獎賞。其急玩者,隨時革究。而鑫民熟番,久與齊民無異。自當一律辦理。」
二十年秋九月,地大震;淡水尤烈,匝月不止。十二月,淡水雨雪,堅冰寸余。
二十一年,移鹿港巡檢於大甲。
二十二年,淡水始建學宮。移彰化訓導於竹塹。八月,澎湖大風。
二十三年,彰化知縣楊桂森議罷台運,省議不可。三月,郡治天后宮火。
二十四年。
二十五年,海寇盧天賜犯滬尾,游擊李天華逐之,受傷死。夏,淡水大旱。秋,疫
道光元年夏四月,海寇林烏興犯滬尾,逐之。
二年夏六月,大風雨。七月,又大雨,曾文溪決,泥
積台江,遂成平陸。
三年春正月,地大震。七月,噶瑪蘭匠首林泳春謀亂,水師提督許松年平之。八月,彗星見於東南,而氣沖
西北,越年春乃滅。九月,北路理番同知鄧傅安入埔里
社,議開設。十一月,詔曰:「台灣噶瑪蘭自嘉慶十六年奏准開闢後,委員勘丈,共田園七千五十甲零。原議每田一甲征租六石,每園一甲征租四石,經乒部議駁,行令查照叛產成案,分別徵收,迄今額徵科則尚未議定。十七年後,陸續起征之租,俱未入冊報銷。茲據該督等查明,前次委員系用繩牽丈,核算戶口約計,實在開墾五千七百餘甲。內原墾田地尚屬有收,續墾田園率皆磽薄,且甫經開墾,尚須農民自費工本。兼之土沙浮鬆,溪水泛溢,實系限於地勢,不能分則定賦。至官地荒田由民升墾,亦與叛產不同。此時不特租額不能議加,即畝分倘有缺短。如照部議增租,民力實有難支。著照該督所請,噶瑪蘭田園截至本年為止,除水沖沙壓不計外,再行確實復勘,墾熟田園實有若干?按地土之肥瘠,定租額之多寡。該督等即飭該道府督同委員,會同該廳履畝勘丈,取造冊結報升。其歷年租谷,即造冊報部核銷,毋許絲毫隱匿。如所墾田地將來漸就豐腴,即隨時加議租額,以昭核實。」
四年夏五月,福建巡撫孫爾淮至台灣,議開埔里社。
十月,命台灣道兼管水陸營兵。十一月,詔改台灣班兵更戍之例,以孟營游擊為參將。
五年秋七月,詔曰:「台灣向系漳、泉、粵三籍人民分庄居住。上年匪徒許尚等糾眾滋事,即有遊民從中煽誘。茲據趙慎畛等奏請清庄之法。著照所請。嗣後台灣地方,如有面生可疑、無親屬相依者,該庄頭人立即稟報地方官,審明籍貫,照例逐令過水刺字,遞迴原籍安插,毋許復令偷渡。其投充水夫者,亦令夫頭查明,果系誠實安分,具結准充;如來歷不明,及好勇鬥狠之徒,俱報明本管官,一律逐回原籍。並飭漳、泉府廳縣,如遇遞解遊民到境,即責鄉者等嚴行管束。」
六年夏五月,淡水閩、粵分類械鬥。山賊黃斗奶導生番掠中港。總督孫爾准至台灣,以兵平之。十二月,詔日:「台灣所屬系閩、粵兩籍居住。閩、粵、漳、泉各分氣類,每因械鬥滋事。此次懲創之後,該督議立章程,以期永靖,著照所請。嗣後該地方官慎選總董,責成約束子弟。如積久著有成效,量予獎勵。倘縱容滋事,即應嚴辦。遇有不法匪徒潛匿,責令總董傅送究治,務期鋤暴安良。至於風俗之淳澆,尤視廳縣之能否。其貪黷嚴酷者,固難姑容
;而因循姑息者,亦難資整頓。該督即率同司道,秉公訪察,將疲骫不振之員,即行澄汰。如該管道府有意徇庇,據實參劾。」冬,築淡水城。
七年,裁鎮標左右兩營。
八年,陳集成公司始墾大料崁之地。
九年。
十年,詔禁各省種賣阿片,從閩浙總督孫爾准之奏也。犯者照興販阿片煙之例,發近邊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秋八月,噶瑪蘭挑夫械鬥,平之。
十一年,淡水同知婁雲頒保甲庄規。
十二年,詔緩澎湖雜項。秋八月,大風雨,近海田廬多沒。閏九月,嘉義張丙起事,鳳山亦亂。十一月,福建陸路提督馬濟勝以兵平之。
道光元年夏四月,海寇林烏興犯滬尾,逐之。
二年夏六月,大風雨。七月,又大雨,曾文溪決,泥積台江,遂成平陸。
三年春正月,地大震。七月,噶瑪蘭匠首林泳春謀亂,水師提督許松年平之。八月,彗星見於東南,而氣沖西北,越年春乃滅。九月,北路理番同知鄧傅安入埔里社,議開設。十一月,詔曰:「台灣噶瑪蘭自嘉慶十六年奏准開闢後,委員勘丈,共田園七千五十甲零。原議每田一甲征租六石,每園一甲征租四石,經乒部議駁,行令查照叛產成案,分別徵收,迄今額徵科則尚未議定。十七年後,陸續起征之租,俱未入冊報銷。茲據該督等查明,前次委員系用繩牽丈,核算戶口約計,實在開墾五千七百餘甲。內原墾田地尚屬有收,續墾田園率皆磽薄,且甫經開墾,尚須農民自費工本。兼之土沙浮鬆,溪水泛溢,實系限於地勢,不能分則定賦。至官地荒田由民升墾,亦與叛產不同。此時不特租額不能議加,即畝分倘有缺短。如照部議增租,民力實有難支。著照該督所請,噶瑪蘭田園截至本年為止,除水沖沙壓不計外,再行確實復勘,墾熟田園實有若干?按地土之肥瘠,定租額之多寡。該督等即飭該道府督同委員,會同該廳履畝勘丈,取造冊結報升。其歷年租谷,即造冊報部核銷,毋許絲毫隱匿。如所墾田地將來漸就豐腴,即隨時加議租額,以昭核實。」
四年夏五月,福建巡撫孫爾淮至台灣,議開埔里社。
十月,命台灣道兼管水陸營兵。十一月,詔改台灣班兵更戍之例,以孟營游擊為參將。
五年秋七月,詔曰:「台灣向系漳、泉、粵三籍人民分庄居住。上年匪徒許尚等糾眾滋事,即有遊民從中煽誘。茲據趙慎畛等奏請清庄之法。著照所請。嗣後台灣地方,如有面生可疑、無親屬相依者,該庄頭人立即稟報地方官,審明籍貫,照例逐令過水刺字,遞迴原籍安插,毋許復令偷渡。其投充水夫者,亦令夫頭查明,果系誠實安分,具結准充;如來歷不明,及好勇鬥狠之徒,俱報明本管官,一律逐回原籍。並飭漳、泉府廳縣,如遇遞解遊民到境,即責鄉者等嚴行管束。」
六年夏五月,淡水閩、粵分類械鬥。山賊黃斗奶導生番掠中港。總督孫爾准至台灣,以兵平之。十二月,詔日:「台灣所屬系閩、粵兩籍居住。閩、粵、漳、泉各分氣類,每因械鬥滋事。此次懲創之後,該督議立章程,以期永靖,著照所請。嗣後該地方官慎選總董,責成約束子弟。如積久著有成效,量予獎勵。倘縱容滋事,即應嚴辦。遇有不法匪徒潛匿,責令總董傅送究治,務期鋤暴安良。至於風俗之淳澆,尤視廳縣之能否。其貪黷嚴酷者,固難姑容;而因循姑息者,亦難資整頓。該督即率同司道,秉公訪察,將疲骫不振之員,即行澄汰。如該管道府有意徇庇,據實參劾。」冬,築淡水城。
七年,裁鎮標左右兩營。
八年,陳集成公司始墾大料崁之地。
九年。
十年,詔禁各省種賣阿片,從閩浙總督孫爾准之奏也。犯者照興販阿片煙之例,發近邊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秋八月,噶瑪蘭挑夫械鬥,平之。
十一年,淡水同知婁雲頒保甲庄規。
十二年,詔緩澎湖雜項。秋八月,大風雨,近海田廬多沒。閏九月,嘉義張丙起事,鳳山亦亂。十一月,福建陸路提督馬濟勝以兵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