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6日下午,宮某華未取得駕照駕駛無號三輪摩托車沿禹淮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與花郢村村道路口左轉彎時,與沿禹淮大道最左側機動車道由北向南魏某波駕駛(超過規定車速、制動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皖C671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CANXX號挂車碰撞,致挂車撞向道路中心護欄,造成宮某華當場死亡,二車受損及護欄損壞。
宮某華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行駛至路口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魏某波駕駛制動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且超過規定車速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綜上所述,宮某華與魏某波的過錯行為均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認定宮某華負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魏某波負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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