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龍岩長汀的廖先生,在龍岩新羅的一家煤礦上打工,今年初受了傷,構成了九級傷殘,礦主只支付了部分的醫藥費。無奈之下,廖先生就到新羅區法院起訴了對方,要求賠償。
那他的訴求,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呢?
左胸鎖關節脫位 構成九級傷殘法庭上,原告廖先生的委託代理人首先就提出了相關的訴求,要求礦主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75890元。
原告廖先生說,他在被告的煤礦從事打直徑工作,在今年的2月29日,他和另外兩名工友一同下礦作業,結果在拉礦車時,不幸受傷,造成原告左胸鎖關節脫位。
受傷後,原告廖先生被送往龍岩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18天,由被告支付醫療費1萬元。後來由於被告拒絕再支付醫療費,廖先生只好出院。因為原告無力承擔大額的醫療費,之後醫生建議的手術治療也未進行。
在今年的5月28日,廖先生到相關鑒定部門進行了傷殘鑒定,被評定為九級傷殘。廖先生認為,自己和被告形成了勞務關係,而被告方面提供的工作環境十分狹窄,造成其受傷,理應賠償。但事故發生後,原被告無法達成賠償協議。賠償項目 標準 金額 雙方各執一詞
被告方面承認廖先生是在拉礦車的過程中受傷的,但表示,廖先生受傷是他自己站位不對,操作不當引發的,廖先生自己也得承擔一部分責任。
被告認為,廖先生被評定為九級傷殘,的確要給予一定的賠償。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有兩種,一種是按農村標準,另一種是城鎮標準,如果受傷者收入來源主要來自於城鎮,或者在城鎮住滿一年。那麼,就按城鎮標準進行賠償。
由於城鎮標準高於農村標準,於是,法庭上,廖先生的這個殘疾賠償金究竟按哪一種標準,雙方有自己的看法。原告方面認為,本案當中的殘疾賠償金,應該按照城鎮賠償標準計算。而被告方面則認為應當按照農村的賠償標準計算,較為合理,較為公平。法庭組織調解 被告賠償8.5萬元鑒於原告方雙方都有調解的意願,在庭審過後,法庭立即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並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方面賠償8.5萬元,雙方和解。
由於雙方對適用標準,存有爭議。法庭就同時選擇通過城鎮居民標準和農村居民標準,來加權平均,得出一個殘疾賠償金。
法官提醒,務工人員在前往務工地點時,應及時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或者辦理居住證明。往往在產生糾紛的時候,原告方如果能夠提供上述證據,將會對自己的舉證提供一個較為有利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