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環保公司被罰160.848萬元

行政相對人名稱:吉林鴻源綠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吉市環罰﹝2024﹞zd12號

違法行為類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
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規定。

罰款金額(萬元):160.848

處罰決定日期:2025-03-26

處罰機關:吉林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