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組成員討論案情。
石某敏原本以為交上了好友,然而「好友」卻惦記上了他的婚房裝修款。安排飯局,在酒中下藥,引誘他參與賭博,一步步將他拉進預先設好的圈套。2024年11月21日,貴州省黔南州中級法院就一起團伙詐騙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獨山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莫某等4人因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個月,各並處罰金5萬元至5000元。
裝修款被盯上
2023年12月初,石某敏在平塘縣者密鎮自己經營的消夜攤認識了家住獨山縣的莫某,兩人相聊甚歡,並互留聯繫方式。在隨後的一個月,莫某與石某敏經常聯繫,得知石某敏家裡正在裝修婚房準備結婚。說者無心,聽者起異心,莫某認為石某敏手裡肯定有一筆可觀的裝修款,便與岑某發、潘某麗、韋某西3人商議騙取石某敏錢財。
2024年1月9日,石某敏與女友張某、堂弟石某甲一同前往獨山縣城參加宴席,順便採購裝修材料,並聯繫莫某幫忙聯繫建材商。得知石某敏到達獨山縣的消息後,莫某等4人商量,決定由莫某假扮某公司老總、岑某發假扮安裝鋁合金的師傅、韋某西冒充工人,潘某麗則假扮莫某的老婆,先安排飯局,趁石某敏不備在其酒中「下藥」,將其迷暈後再組織賭局,採取換牌做手腳的方式合夥騙取石某敏錢財。
當天下午,岑某髮帶著石某敏到某鋁合金門市看材料,並拖延時間使莫某有足夠的時間安排吃飯。晚上,石某敏、張某在莫某等人的安排下,到獨山縣某飯店用餐,其間莫某趁石某敏不注意在其酒中放了「葯」。席間閑聊中,張某表示沒有到過獨山縣城,莫某乘機安排潘某麗帶張某到縣城逛街。
莫某、岑某發、韋某西在飯店內邀約石某敏以「炸金花」方式賭博,並在賭博過程中趁石某敏精神昏沉,採取換牌做手腳的方式合夥騙石某敏的錢。次日凌晨,幾人將石某敏哄騙至獨山縣某酒店開房休息,再次利用賭博的方式繼續實施詐騙。最終,石某敏被騙9.7萬元,後莫某等人將所騙錢款分贓。
尿檢結果引起注意
2024年1月10日中午,莫某邀請石某敏到都勻市某酒吧喝酒,渾然不覺的石某敏欣然同意,共同前往繼續玩樂,直到11日凌晨幾人才離開。
當天下午,石某敏發現自己銀行卡里的錢不翼而飛,查看記錄才發現卡里的錢通過微信轉賬給了莫某等人。石某敏立即到某鋁合金門市找岑某發,卻被告知岑某髮根本不是該店老闆。2024年1月12日,石某敏到獨山縣公安局報警。
「我喝酒之後整個人昏昏沉沉的,只記得和莫某打牌,不知道錢怎麼就被轉走了。」辦案民警聽完石某敏的描述,認為該案不是賭博那麼簡單,於是對石某敏進行了尿檢,檢測結果為甲基安非他明呈陽性。後經司法鑒定機構檢測,送檢的石某敏血液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檢測結果呈陽性。
2024年1月14日,獨山縣公安局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1月15日,莫某、潘某麗被傳喚到案。次日,岑某發、韋某西被抓捕歸案。岑某發、韋某西、潘某麗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但莫某堅稱只是與石某敏等人賭博,拒不承認詐騙。
公安機關根據被害人微信賬單,犯罪嫌疑人岑某發、韋某西、潘某麗對犯罪事實的供述,有關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相互印證的證據,還原了犯罪事實發生經過,鎖定詐騙金額,揭開了這場騙局。
2024年2月21日,獨山縣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莫某、岑某發、韋某西、潘某麗。4月17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獨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庭審中出現波折
獨山縣檢察院檢察官黎鰲欽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後認為,被害人石某敏沒有吸食毒品的歷史,尿檢結果、血液檢測結果與岑某發、韋某西、潘某麗關於莫某「下藥」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證實莫某等4人事先有預謀。石某敏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證明了被詐騙的犯罪事實。
「從飯局到賭局,犯罪過程環環相扣,我們掌握的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檢察官認為,即使莫某拒不認罪,仍然無法改變案件性質,莫某等4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下藥」致他人精神昏沉、意識不清後,合夥利用賭博換牌做手腳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4年5月13日,獨山縣檢察院以莫某等4人涉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鑒於莫某系組織、邀約、指揮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作案手段惡劣,結合其未退贓和拒不認罪等情況,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岑某發、韋某西、潘某麗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到二年,各並處罰金。
令黎鰲欽沒有想到的是,案件起訴後竟然出現了波折。庭審中,岑某發、韋某西、潘某麗3名被告人當庭集體翻供,岑某發、韋某西稱只是參與賭博,沒有實施詐騙,潘某麗也拒不承認參與詐騙。
庭審中,公訴人充分利用有效證據進行舉證、質證,給予了3名被告人有力回應,還結合岑某發、韋某西、潘某麗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當庭翻供的情形,將對3人量刑建議調整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到二年六個月,各並處罰金。
2024年8月16日,獨山縣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莫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刑期六年至二年六個月,各並處罰金5萬元至5000元。案件宣判後,莫某等4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11月21日,黔南州中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丁艷紅 張婷 肖家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