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劇丨古事今說「荔」險記——從《長安的荔枝》聯想到的法律問題

「一騎紅塵妃子笑,無人知是荔枝來。」正在熱播的電視劇《長安的荔枝》講述了唐玄宗天寶年間,上林署的官吏李善德奉命將荔枝從嶺南運至長安以賀楊貴妃生日之事。該劇以荔枝運送為視角,為觀眾深度還原了唐朝社會歷史風貌,其中出現的當時的一些法律現象,值得我們用現代的視角去探討。

面對「不可能完成的運送任務,

當代打工人應如何應對?

劇中,上級要求在六月一日前將嶺南新鮮荔枝運至長安作為皇帝給貴妃的生日賀禮。新鮮荔枝一旦採摘離枝,「一日而色變,二日而香變,三日而味變,四五日外色香味盡去矣」,且古代交通、倉儲條件落後,嶺南高州(今廣東高州市)距離長安五千餘里,故該任務實難完成。而若不能完成,則會被追責,所以眾人均避之不及。最後,劇中部門領導將上級公文「荔枝鮮」篡改為「荔枝煎」(一種耐儲存的果脯),欺騙李善德接受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其實,職場打工人時常會遇到客觀上難以完成的工作任務,倘若劇中的工作要求發生在現代,相關法律應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因此,根據此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分配勞動者的具體工作。對於勞動者來說,首先應當服從單位工作分配,發揮主觀能動性,提升專業水平,努力完成工作。劇中,面對看似不可能完成的運送任務,李善德服從安排,充分發揮個人才智,克服各種困難,創新運輸儲存技術,圓滿完成了工作任務,也獲得了上級好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所以,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單位不能「任性」解約,還需要綜合考慮工作難度、未勝任工作次數、培訓或調崗後的工作能力等情況,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因此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因此,如果李善德等打工人生活在現代,即使未完成運送荔枝任務,考慮到其日常工作優秀,曾挽救「單位財物」(皇帝珍愛的花卉),多次為單位爭得榮譽,且對本次高難度工作已盡全力,單位也不能直接將其開除。

李善德購房時遭遇高利貸陷阱,

法律對此如何規制?

劇中,李善德準備購回老宅,因缺少資金,故向酒肆老闆十七娘借貸,沒想到卻落入高利貸陷阱。那麼,現代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制的?

首先,民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劇中,十七娘在向李善德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將本金一百五十貫寫作「功德」,將月利息四分寫作「福報」,約定借期兩年需還款二百九十四貫,該筆借款年利率已高達48%,遠超當前我國對民間借貸利率設置的法定上限。雖然十七娘對合同措辭進行了美化修飾,但無法掩蓋高利放貸的事實。因此,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李善德需償還本金,以及最高不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劇中,十七娘系從事餐飲行業,沒有取得發放貸款的金融資質,且不是使用自有資金,而是吸收酒肆客戶的大量資金後再對外轉貸並賺取差額,故其與李善德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而李善德對合同的無效並不存在過錯,故其依法僅需償還借款本金。

其次,刑事層面。《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六條規定:「糾集、指使、僱傭他人採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如前所述,十七娘沒有金融業務資質,在非法集資後又實施了向公眾高利轉貸的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她還指使眾多打手到李善德家裡催債,責令交出房契並以將他的女兒發配為奴進行口頭威脅,此行為未單獨構成犯罪,只能按非法經營罪酌情從重處罰;但如果日後的非法催收行為變本加厲,達到單獨構成犯罪的程度,則可能與非法拘禁、拐賣兒童罪等進行數罪併罰。

李善德在奔赴嶺南之前立下的

《繼書》效力如何?

受命後,李善德認為自己無法完成任務,有損皇家體面,更會丟掉性命,導致愛女無人照顧。友人韓十四、杜甫建議「將女兒過繼給一個信任的人」,故李善德在啟程前立下《繼書》,提前安排後事:「立過繼……今將愛女袖兒託付給妻弟鄭平安;李善德所遺一切房產、財物等項俱歸袖兒所有……立承繼字人李善德。」那麼,現代法律又是如何看待這一行為呢?

此處,李善德的《繼書》包括兩層意思:

第一,身份關係。由「過繼、託付」等文字可知,李善德想將袖兒送養給妻弟鄭平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四條規定:「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劇中,鄭平安收養外甥女袖兒,屬於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故限制條件較少,雖然作為生父的李善德還有撫養能力,也不阻礙收養成立。但如果袖兒已滿8歲,則需提前取得其同意,並向民政局登記後方可成立。

第二,財產關係。由「財物」等文字可知,李善德想要同時分配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劇中,李善德手寫的《繼書》可視作自書遺囑,但由於內容過於簡略,且未註明日期,不符合格式要求,故自書遺囑不生效。而根據法定繼承的規則,因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目前只剩下女兒袖兒一人在世,所以李善德最終還是能夠實現由袖兒繼承全部財產的願望。

李善德為籌措運送荔枝資金而變賣

通行符牒,屬於何種行為?

劇中,為便於運送荔枝,高州刺史府向李善德特批了空白的通行符牒,憑此證貨物可免檢且不用交稅。但是,李善德因缺少運送荔枝的啟動資金,私自將通行符牒以九百九十六貫的高價出售給商人蘇諒。現代法律對此如何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依據上述法律,主觀方面,在犯罪溝通階段,李善德告訴蘇諒「如果冒名使用是要殺頭的……」,可見二人主觀上均是明知,為共同故意犯罪。客觀方面,李善德將通行符牒賣給蘇諒,蘇諒持符牒運輸貨物逃稅,二人共同實施了整個犯罪行為,使國家稅款流失,造成了侵犯稅收征管秩序的危害結果,滿足逃稅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應以逃稅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觀眾或許還有疑惑,李善德實施上述行為是為工作籌措資金,且均用於公務,並未截留自用,能否對李善德網開一面,認定其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雖然,李善德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但是其多次實施倒賣通行符牒的行為,造成蘇諒偷逃大額稅款,情節較惡劣,故不能適用上述規定,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見,即使是為了工作,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本文刊載於《人民法院報》2025年6月27日第6版

供稿:北京東城法院

編輯:張鯤鵬 劉宇航

審核:張磊

本文圖片均來自電視劇《長安的荔枝》

來源:北京號

作者: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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