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父親的老房拆遷,失聯30餘年的女兒回來與叔伯姑姑爭遺產,怎麼判?

一方是親生女兒,一方是兄弟姐妹,一邊是長期分離的感情疏遠,一邊是照顧有加的手足親情,誰才能獲得法律賦予的繼承權利?近日,江蘇崑山市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

趙家共有五個子女,其中老三便是趙某宏。1987年1月, 趙某宏與妻子生下了女兒小雨。在小雨不滿兩周歲時,趙某宏與妻子因感情破裂而離婚。小雨跟隨母親遠走他鄉,從此再也未與趙某宏聯繫。

離婚後,趙某宏並未再婚。2003年開始,趙某宏身體出現問題,因糖尿病和背部囊腫住院接受治療。出院後,趙某宏將自己的農村自建房進行了翻新重建。

2007年起,趙某宏因癲癇、糖尿病、高血壓、腦梗塞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療,兄弟姐妹輪流悉心陪侍照料,並給予一定經濟上的幫助。

不幸的是,2010年,趙某宏因腦梗塞去世。

多年後,趙某宏在村裡的老房子迎來了拆遷的消息。讓趙家兄弟姐妹沒想到的是,小雨此時忽然出現,要求繼承趙某宏名下的拆遷安置房。對此,趙某宏的兄弟姐妹不答應了。最終,小雨將自己的幾位叔伯姑姑起訴到了法院,請求確認自己對趙某宏的老屋享有所有權。

庭審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

趙家兄弟姐妹稱:「趙某宏去世前長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幾個兄弟姐妹輪流照顧,並支付了醫療費,給予了經濟幫助。小雨自1988年年底跟其母親離開後,就從未回來看望或照顧過趙某宏,沒有盡到贍養和照顧的義務,現在房子拆遷了,小雨說自己是唯一繼承人,我們無法接受。」

小雨則表示,自己2009年才參加工作,當時實習工資才一千出頭,根本不知道父親生病,甚至連父親死亡的具體時間都不知道,根本沒有辦法盡到贍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自己是父親唯一的女兒,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自己繼承理所應當

法院審理

崑山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從趙某宏離婚至去世,小雨均未與父親見面,趙某宏未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父女親情的疏遠。趙某宏2003年第一次生病時小雨尚未成年,後小雨雖因關係疏遠未能知道父親生病和死亡,也未給予照料及精神慰藉,但其並不存在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應認定小雨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但同時,趙某宏的四位兄弟姐妹在其去世前輪流照料並支付醫療費,承擔了主要扶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應給予鼓勵;第一千零四十三條也規定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趙某宏的四位兄弟姐妹用自己的行動樹立了互幫互助、和諧友愛的良好家風,其應對趙某宏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最終,法院判決趙某宏所有的農村老房遺產,由小雨繼承40%份額,趙某宏的四位兄弟姐妹共同享有60%份額。

法官說法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兄弟姐妹作為法定繼承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被繼承人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方能繼承。本案中,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且沒有法定的剝奪繼承權的情形下,法院判決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第二順序繼承人適當分得遺產,有利於弘揚家庭美德,樹立優良家風,鼓勵家庭成員相互扶持 。

「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是家庭成員之間最親密無間的人,也是最值得信任和託付的人。實踐中,繼承案件往往因親情淡漠而產生利益衝突,但無論是法律還是道德層面,贍養老人、扶殘濟困、家庭和睦等傳統美德都值得肯定和鼓勵,這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

瀟湘晨報綜合崑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