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在被強迫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算犯罪嗎?



答案: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人強姦十四歲以下的幼女都被視為強姦,並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願,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受保護的合法權益:本罪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包括: 1. 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的權利; 2.有權決定性交的具體條件。例如,決定性交時間、地點、對象等條件的權利。



情況一、賣淫者獲得報酬但不提供服務並借口離開。如果當事人不同意,強迫性交就是強姦。雙方之間的賣淫協議屬於非法協議,不受刑法保護。

情況2. 妓女同意為包夜服務。半夜她想借口離開,但客戶強行拒絕與她發生性關係。已構成強姦罪。包夜送達此類非法協議不受刑法保護。

情況三、妓女同意與張三、李四發生性關係,但要求單獨發生性關係,張三、李四不同意,同時強行發生性交,構成強姦。

情況四:乙女同意與張三發生性關係,但要求避開月經,張三不同意,強行在乙女經期發生性關係,相當於強奸。



情況五、乙女同意與張三發生性關係,但要求去酒店開房,張三不同意,堅持要在舞廳廁所發生性關係,這相當於強奸。

情況六、乙女同意與張三發生性關係,但要求使用安全套,但張三不同意,強行發生性關係,這意味著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