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認知歷史
編輯丨認知歷史
前言
中世紀西歐的封建議會制度,是指西歐中世紀國家的主要政治機構和政治形式,這一制度從西歐封建制度形成的初期就已存在,直到中世紀晚期才最終形成。
中世紀西歐的封建議會制度,是在王權和神權控制下的政治形態。它的形成與發展是與封建社會中封建主對土地佔有、封臣對封臣統治和領主對農民剝削分不開的。
由於封建主對土地佔有和封臣統治,各地區、各階層之間矛盾尖銳,社會動蕩不安。為了維護封建秩序,加強中央政權對地方的控制,加強中央政權對地方社會的管理,封建主和封臣都要依靠國王或其他機構來維持封建秩序。
議會的產生與作用
封建制度下,西歐國王與議會之間存在著某種對立的關係。但在中世紀,國王與議會之間卻不存在根本的對立。國王與議會的關係是一種相互制約的關係。
一方面,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國王沒有任何權力,他只是一個有名無實的「虛君」。兩者之間之所以能夠產生一種相互制約的關係,這是由二者之間存在著一種相互依存、相互聯繫的關係所決定的。
在封建制度下,國王與議會之間存在著一種相互依存、相互聯繫的關係,二者之間既有對立又有統一、既有鬥爭又有合作。
在封建制度下,國王與議會之間存在著一種相互依存、相互聯繫的關係:一方面,國王與議會之間存在著一種相互依存、相互聯繫的關係;
另一方面,國王與議會也存在著一種鬥爭與合作關係。兩者之間存在著這種相互依存、相互聯繫的關係,是西歐封建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一個基本特徵。
這種相互作用既包括王權對議會權力所施加的壓力,也包括王權對議會權力所施加的壓力。一方面,在中世紀西歐封建制度下,國王通過王權對議會進行制約,就是要維護自身在政治上和經濟上享有優勢地位;
另一方面,在中世紀西歐封建社會中,王權需要藉助議會來維持其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一方面是國王通過王權對議會進行制約;另一方面是議會通過王權對國王進行制約。這種制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是財政方面。國王通過王權對議會進行經濟上和政治上的控制。這種控制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徵稅;二是發放津貼。前者指對公民徵稅;後者指對教會、貴族和教會土地徵收地租。
這兩個方面既包括對政府官員及其行為的監督,也包括對司法活動和司法人員行為的監督。
國王通過王權對議會進行政治上和經濟上的控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行使否決權;二是徵收稅金;三是發放津貼(包括免費提供土地)。
議會的組織機構
中世紀西歐議會的組織機構和運作方式,與現代西方議會有很大不同,它不是由議會各部門組成,而是由議會內部的各個專門委員會組成。
國王在西歐各國議會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為了保證國王的權力不被削弱,各國議會都不斷加強其內部的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王和樞密院。在西歐中世紀,國王擁有最高的權力,有權召集、解散和修改議會,任命或罷免議員。在法蘭西王國,國王擁有最高立法權。在英格蘭和西班牙,國王是最高法院院長和法律委員會的成員,由國王任命。
在德國,由國王任命的樞密院議員不能參與立法活動。除了國王本人之外,樞密院議員還可以被授予一項或多項特權:可以就政府提出質詢;
可以被邀請為政府提供建議或協助立法活動;如果政府不採納樞密院議員提出的建議或協助立法活動的要求,樞密院議員可以向國會提出質詢;
如果政府不採納樞密院議員提出的建議或協助立法活動的要求,樞密院議員還可以向議會提出質詢;如果政府不採納樞密院議員提出的建議或協助立法活動的要求,樞密院議員可以向議會提出質詢。
議會各部。議會各部門中,有不少是專門委員會。這些專門委員會也稱為「議會部」、「部門」、「專業委員會」等。如英國下議院中有議會部、財政與社會經濟部、教育與科學文化社會事務部、環境與生態部、衛生和水電部等;
法國下議院中有法律與司法事務部、財政與經濟事務部、公共行政事務部等;德國下議院中有財政和社會經濟部事務部等;義大利下議院中有公共行政事務部、社會經濟事務部等;西班牙下議院中有教育與科學文化社會事務部和水電部等。
除專門委員會外,各國議會還設有許多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既是對各部職能的補充和完善,也是對各部職權的制約和監督。在英國和法國,各委員會都有一定數量的委員。各委員會由一名主席領導。
英國議會有16個專門委員會:教育與科學文化社會事務部、財政與經濟事務部、環境與生態部、法律與司法事務部、衛生和水電部等;
法國議會有8個專門委員會:教育與科學文化社會事務部(又稱「國家科學和技術院」)、財政與經濟事務部(又稱「財政部」)、公共行政事務部(又稱「國務秘書處」)和水電部(又稱「衛生和水利部」)等;
德國議會有5個專門委員會:教育與科學文化社會事務部(又稱「教育部」)、環境與生態部(又稱「環保部」)和水電部(又稱「衛生部」)、法律與司法研究部(又稱「司法部」)等;義大利議會有6個專門委員會:教育與科學文化社會事務部(又稱「教育部」);
西班牙議會有5個專門委員會:教育和科學文化社會事務部(又稱「教育部」);法國議會有8個專門委員會:教育和科學文化社會事務大臣(簡稱教育大臣);環境與生態部(又稱環境大臣);財政與經濟事務大臣(簡稱財政大臣);衛生和水利部(又稱水利大臣)等。
歷史影響
議會制度的建立,是中世紀西歐封建制度的一個重要發展。它確立了封建君主對國家的最高權力,為以後君主專制政體奠定了基礎,促進了歐洲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封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從黑暗、落後的中世紀向先進、文明的現代社會過渡。
儘管議會是在中世紀後期才出現的,但它的發展卻是從中世紀前期開始的。在它之前,西歐已經經歷了多次革命和戰爭。
「羅馬人統治世界」時期,歐洲就已經出現了若干次社會革命和軍事革命。因此,從13世紀起,西歐各國就開始出現了「王權與神權相結合」和「王權與貴族相結合」的趨勢。
但這兩種趨勢都沒有形成一種統一的政治結構和政治勢力,只是一種自發、零散地在封建制度內部進行著各種調整和改革。
13世紀以後,王權逐漸強大起來,並與貴族集團聯合起來,對教會勢力進行打壓。但這種打擊只是針對教會本身的力量,並沒有消滅教會本身。
13世紀以後,王權與貴族集團之間開始了長期鬥爭。到14世紀時,王權逐漸削弱,而貴族集團則日益強大起來。到15世紀時,王權與貴族集團之間已勢同水火、不可調和。
由於長期鬥爭和妥協所形成的王權與貴族集團之間的妥協關係,逐漸演變成了國王與教會之間的妥協關係。
教會作為一種獨立的政治力量受到了極大地削弱,這使它逐漸喪失了對國家權力的控制和影響。儘管教會也曾試圖通過改革來增強自己對國家權力的控制能力,但它對國家權力控制能力非常有限。
中世紀後期教會和國王在處理國家事務時經常發生矛盾和衝突,甚至導致國家分裂或戰爭。在這種情況下,封建王權與教會之間開始出現某種妥協關係,即以國王為中心建立起一種封建宗法制度來代替中世紀後期普遍流行的世俗王權制度。
在中世紀前期和中期階段中,西歐社會處於封建割據狀態或半割據狀態中。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國王和貴族之間鬥爭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封建秩序和封建等級關係,但也經常導致王權與貴族之間的鬥爭而引起社會動蕩。
從13世紀開始,隨著西歐封建制度內部矛盾尖銳化以及王權與貴族之間妥協關係的逐漸形成和鞏固、國王對教會勢力削弱以及教會自身力量增長等因素相結合,王權與貴族集團之間鬥爭逐漸變成了以國王為中心而展開的國家政治鬥爭。
國王和貴族之間的矛盾既有國內矛盾也有國外矛盾。國內矛盾主要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佔有關係問題;國外矛盾則主要是西歐與東方(特別是與中國)貿易關係問題。這些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引起國家分裂或戰爭。
13世紀以後王權與貴族集團之間的鬥爭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近代西歐國家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但是隨著王權與貴族集團之間關係逐漸緩和和妥協以及王權與教會之間關係逐漸緩和、妥協和妥協等因素聯合在一起之後,近代西歐國家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並逐漸進入一個新時期。
結論: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世紀西歐的封建議會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維護和鞏固了封建等級關係、封建秩序和封建等級關係以及封建經濟秩序等作用,並且還為中世紀歐洲資產階級革命奠定了基礎。
但是由於西歐封建制度內部矛盾尖銳化以及王權與貴族集團之間長期鬥爭、妥協關係的逐漸形成和鞏固等因素,使得中世紀後期的西歐王權與貴族集團之間的鬥爭並沒有徹底消滅封建等級制度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等問題。
因此,儘管中世紀後期的西歐王權與貴族集團之間的鬥爭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西歐國家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但這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中世紀西歐社會發展水平。
參考文獻:
1.《劍橋歐洲中世紀史》,王鳳儀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
2.《歐洲中世紀史略》,李劍鳴著,河南大學出版社,1978年。
3.《中世紀西歐各國議會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王鳳儀著,《世界經濟導報》199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