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線丨「低頭族」在餐廳門口摔骨折 餐廳擔責嗎?

現在不少人都有邊走路邊看手機的習慣,難免一時疏忽摔倒在地而受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就審結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一名女顧客用餐結束,離開餐廳時低頭看手機摔倒,她起訴餐廳要求賠償,她的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李女士事發時,剛在餐廳用完餐,一邊低頭看手機一邊向外面走去。而就在她走到餐廳外的台階區域時,李女士一腳沒有踩穩而失去平衡,整個人順著台階摔下去。摔倒後,她先是坐了幾秒鐘,然後自己站起來離開了現場。當時,李女士並沒有在意,但隔了數日,她身上的疼痛感依然不減,於是前往醫院就診,結果被診斷為腰椎右側橫突骨折。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劉佳:她認為受傷是因為在餐廳門口的這次摔倒所造成的,所以她就起訴餐廳的經營者以及商場本身的物業管理企業,以這兩家公司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向這兩家公司索賠。

在李女士看來,餐飲公司和商場的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磨損的台階沒有及時修復,這才導致她在餐廳門口摔倒受傷。李女士將餐飲公司以及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6萬餘元。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劉佳:一審法院認為這起摔倒事件本身其實是由於李女士低頭看手機,不注意看路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損害。所以判決是駁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李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低頭看手機而摔倒受傷,這責任應該由誰來擔呢?二審開庭過程中,李女士與餐飲公司、物業公司之間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李女士:我認為我自己看手機是沒錯,但是我認為這不是造成滑倒的最終的原因,造成滑倒的最終的原因就是因為腳底下滑,因為那個台階有磨損,並且當時是霜凍天氣。對方也沒有任何的提示和提醒,造成了我的腳踩在磨損的台階處,所以滑下去了。

李女士辯稱,事發時正值冬季,地面濕滑,加上台階又有磨損,這才是她滑倒受傷的根本原因。

李女士:關鍵是我當時也認為滑一下也沒什麼,沒想到我是骨折了,骨折的原因就是因為腰椎是卡在他這個台階上。我在別的台階也同樣看手機,為什麼沒有滑倒?

而對於李女士的說法,餐飲公司及物業公司並不認同。

物業和餐飲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當時是晴天,時間是下午3點,所以在沒有積雪的情況下,即便退一萬步說,木材中真有上訴人(李女士)所謂的水分,基本上也已經蒸發了,而且同理,因為照射蒸發的原因,下午3點恐怕也是一天中含水量最少的時段,因為我們知道下午兩點鐘的時候是一天當中氣溫最高的時候。

餐飲公司和物業公司認為,當時台階及地面狀況良好,李女士一邊走路一邊看手機,沒有注意到路面情況而摔倒,這完全是李女士自身過錯導致,他們無須為此擔責。

物業和餐飲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完全是其自身過錯導致的,根本不涉及所謂的天氣也好,地面狀況也好,台階問題也好等等事項。而被上訴人(餐飲公司和物業公司)對於損害後果的產生沒有任何過錯,也不存在於對於成年人行走不要看手機進行額外的特別提示。此類超出合理限度範圍的安全保障義務。

案件核心 如何釐清安全保障義務邊界

李女士把自己的摔倒歸咎於 「台階磨損 + 地面濕滑」,商家則堅稱 「低頭看手機」 是主因。餐飲公司和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擔責,法院將如何釐清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未盡到該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麼本案中,餐飲公司和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他們是否要為李女士的受傷買單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劉佳:經營者和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這本身是一種有限度的一種義務,它並不是一種無限的或者絕對化的義務。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當然要對場所內潛在的一些風險因素要盡到提示、消除的一些合理的義務,但是他並不需要為消費者或者當事人自身過錯所導致的損害後果來買單。

也就是說,雖然法律規定經營者和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是這種義務也有限度,不應無限放大。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劉佳:從本案目前查明的事實以及現有的證據材料來看,首先原告李女士是一種持續性的,在通行時不停在看手機、操作手機行為本身,其實就是自己將自己置於存在高度風險的環境之中,這其實是對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的一種漠視。

法院審理認為,李女士在摔倒前持續低頭看手機,其行為本身給自己製造了安全風險。同時氣象資料和公共場所視頻都表明,事發時,現場不存在其他足以影響步行安全的客觀干擾因素,台階區域亦無明顯異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劉佳:事發時並沒有出現下雨下雪這樣一種場景。她摔倒的現場也並不存在積雪積水或者冰凍這樣的一些情形。同時摔倒的台階位置本身並不存在一些明顯異常或者一些非常明顯的缺陷。

法院審理認為,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在合理限度內,不應過於苛責,李女士就餐完畢後離開餐廳,作為餐廳的商家對其通行中低頭看手機的行為並不能預判,也不能控制。最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駁回李女士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此類案件的核心在於判斷經營者是否盡到 「合理限度」 的安全保障義務。若場所內存在明顯安全隱患,且經營者未採取防範措施,經營者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若損害後果由受害人自身過錯導致,則不能無限擴大經營者的義務範圍。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劉佳:如果說是在餐廳範圍之內,是由於餐廳這樣一些場所內本身,它所帶有的某些風險因素,比如地上有積水,如果有這樣一些情形的話,也許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認定餐廳的經營者,或者說這個商場的管理者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的義務,那麼他們可能需要承擔的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經營者應定期排查場所安全隱患,強化安全保障。而出行者更需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行走時不做「低頭族」 ,避免因自身疏忽埋下安全隱患。

(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