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後立即轉出資金?法院:屬抽逃出資,股東要擔責

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1月31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大邑法院審結了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明確股東在驗資後無正當理由立即轉出財產的行為,屬於抽逃出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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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由大邑縣法院提供

事情要從甲公司的一筆 「蹊蹺轉賬」 說起。甲公司股東a、b、c在認繳期限前,將認繳金額繳存至甲公司開立的驗資專用賬戶,結果次日該款項全部轉入案外人賬戶。隨後,甲公司先後四次召開股東會進行增資和股權變更,如今甲公司登記股東變為d、e。

乙公司認為股東a、b、c的行為損害了自身合法權益,於是將三人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他們在抽逃出資及其利息範圍內,對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股東a、b、c在認繳期限到期前,分別將其認繳金額繳存至甲公司開立的驗資專用賬戶,但該款項於次日便轉入案外人賬戶,三人既未舉證證明轉賬行為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亦無法對資金流向作出合理解釋。該行為實質是通過隱蔽手段轉移公司資本,明顯屬於抽逃出資。最終判決a、b、c三人在抽逃出資及其利息範圍內對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股東出資後應遵守法定程序,通過股權轉讓、法定減資等合法途徑實現投資回收,不得未經法定程序抽回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