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眾多單位機構在委託第三方供應鏈企業開發、運維信息系統時,在存儲、加工相關數據中,時有發生受託方因網路和數據安全風險意識不強,在處理數據時未採取相關安全保護措施,將重要數據直接暴露在互聯網上的情況。同時,單位機構對受託方履行網路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監督缺位,導致數據面臨失泄風險。
近日,重慶公安網安部門在日常網路安全巡查中發現,某單位系統平台缺少必要的數據安全防護措施,導致部分數據暴露在互聯網上,存在較大安全風險隱患,相關網路數據運營者也未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重慶公安網安部門依法責令該單位改正,並對該系統承建方予以行政處罰。
《網路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委託他人建設、運行、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明確受託方的網路數據處理許可權、保護責任等,監督受託方履行網路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來源:公安部網安局
責任編輯:字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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