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做好藥品生產監管,通過數字化手段優化營商環境,現就《藥品生產許可證》發放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局)要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國家葯監局關於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 第4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開展《藥品生產許可證》(含《放射性藥品生產許可證》,下同)的核發、重新發證、變更、註銷等工作,不得隨意委託或者授權下放。 二、2025年7月1日以後發放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各省級局應統一以本行政區域內電子證照二維碼形式管理,《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的紙質版和電子證照應分別標註二維碼。藥品生產許可、變更、委/受託等信息應於相關工作完成後的5個工作日內上傳至國家葯監局《藥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模塊。 如相關省級局暫不能以本行政區域內電子證照二維碼形式管理,可繼續使用國家葯監局《藥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模塊生成二維碼,但需將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許可、變更、委/受託等信息於相關工作完成後的2個工作日內上傳至該模塊。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掃描上述二維碼應準確顯示企業基本信息、車間和生產線情況、委/受託生產情況、變更記錄等正本和副本信息,並確保二維碼展示信息的及時動態更新。 四、除首次申請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以外,凡二維碼掃碼可展示的信息,《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紙質版可不再重複登載、更新。對企業基於各種原因提出的申請,各省級局應當及時為該企業換髮《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紙質版,同時收回原《藥品生產許可證》。 五、國家葯監局信息中心將持續完善國家葯監局相關信息系統,確保《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紙質版中二維碼的配套更新,及時修訂《藥品生產許可證》電子證照標準,並做好相關技術支持和業務指導。 以本行政區域內電子證照二維碼形式管理的省級局,應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信息系統,確保本省《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紙質版和電子證照中二維碼的配套更新。 六、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及所屬藥品專業技術機構應主動根據《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二維碼封裝信息開展藥品審評、檢查、檢驗等相關工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辦理相關業務時,可不再提供《藥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紙質版。 七、各省級局要高度重視《藥品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引導,合理安排《藥品生產許可證》申(換)領工作,制定辦理標準、程序要求,及時上報更新,嚴格審查把關,防範藥品安全風險隱患,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以往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國家葯監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