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IPO專業內容,請關注本頭條,喜歡的也可以點贊。若有任何問題,可以隨時評論留言諮詢IPO相關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前言
代持股是指以他人名義持有股權或財產的行為。具體來說,代持股是指一個持股主體(代持人)在法律名義上持有股權,但實際上並非真正的出資人和最終受益人,股權的所有權和經濟利益仍由他人(真實受益人)控制和享有。
據相關資料統計,在2022年涉稅問詢事項中,代持股問題排名靠前,受到當前監管機構關注。本文將通過介紹股權代持IPO相關事項概述,分析IPO問詢數據,給出天職提示和建議,幫助讀者了解股權代持涉稅問題在IPO問詢中的關注重點和正確處理方式。
IPO股權代持
涉稅事項概述
在IPO審查中,監管機構對於擬上市主體的股權結構要求較為嚴格。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同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由此看出,「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針對存在代持持股現象的IPO企業審核重點。
從涉稅角度看,股權代持問題可能涉及到監管規避和利潤轉移。根據現行稅法制度,股權代持可能導致利潤分配和稅務負擔的變化,從而對公司的財稅合規性產生影響。資本市場監管部門及稅務部門可能會對此進行審查,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來保障稅收負擔的公平性。統計數據顯示,監管機構對擬上市主體的問詢角度通常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是否存在代持情形的關注,同時延申至對出資對價合理性、公允性的關注。關註上市主體是否存在借款、對賭協議、關聯交易等其他利益輸送的業務安排;二是對歷史期間存在的代持股事項產生原因及合理性的關注;三是對代持還原過程中納稅申報義務履行情況的關注。以上事項,構成監管機構審核IPO企業股權代持事項的重點內容。監管機構通常要求擬上市主體闡明上述事項的產生背景、稅務和會計處理方式、代持股還原和清理過程,是否存在被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是否會構成IPO實質性障礙。
2022年1-12月
IPO代持股涉稅問詢
數據概覽與簡要分析
為了研究IPO問詢中股權代持的涉稅問題,我們對2022年1月至12月公布的IPO問詢函中涉稅問題進行了分析,總結出審核機構對代持股稅務合規的關注重點。現從不同板塊、不同企業性質、不同行業的問詢概況等角度予以分析,供讀者參考。
(一)問詢數量分析
2022年1月至12月,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分別向440家IPO企業提出涉稅問題1630個。截至2022年12月31日,45家企業被問詢代持股涉稅相關問題共計55個,問詢數量佔總數的3.37%,詳細數據及分析結果如下:
01
就問詢板塊來看,創業板和北交所提出的代持股涉稅問題的問詢數量較多,兩板塊合計問詢數量共計39個,涉及到32家企業,佔到該類問題總數的71%。
表1:2022年1-12月不同板塊IPO企業代持股涉稅問詢數量統計表
圖1:2022年1-12月不同板塊IPO企業代持股涉稅問詢數量統計圖
分析以上數據可以得出,2022年1月至12月,創業板、北交所涉稅問詢數量明顯高於其他板塊,問詢數量分別為20個和19個;科創板代持股涉稅問詢數量較少,佔比僅0.85%低於其他板塊。
在統計期間,選擇在創業板發行上市的企業有232家,佔比近40%,數量高於其他板塊,這是創業板涉及代持股問題的問詢數量最多的主要原因。另外,創業板及北交所上市主體多為初創的創業公司,籌辦期間股權變動相對較大且運用了更為豐富的股權架構搭建方式,因此監管機構對該板塊擬上市企業股權涉稅問題的關注度高於其他板塊。
02
民營企業代持股涉稅問詢數量顯著多於其他性質的企業
表2:2022年1-12月不同性質IPO企業代持股涉稅問詢數量統計表
圖2:2022年1-12月不同性質IPO企業代持股涉稅問詢數量統計圖
分析以上數據可以得出,2022年1月至12月,民營企業代持股涉稅問題的問詢數量顯著多於其他性質的企業,佔比高達87.27%。原因是就發行人性質來看,更多的是民營企業。在該性質企業成長過程中,涉及到股權變更調整、股權代持的可能性高於其他企業,其股權架構調整更為頻繁、搭建形式更為靈活。因此,審核機構對於民營代持股涉稅問題方面關注度較高。另外,中外合資企業、國有企業的代持股涉稅問題共計7個,佔比合計12.73%。
03
製造業代持股涉稅問題問詢數量顯著多於其他行業,同時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該問題的問詢數量占該行業所有涉稅問題數量的比例也略高於其他行業
表3:2022年1-12月不同行業IPO企業涉及高新技術企業問詢數量統計表
圖3:2022年1-12月不同行業IPO企業代持股涉稅問詢數量統計圖
分析以上數據可以得出,2022年1月至12月,製造業代持股涉稅問題的問詢數量顯著多於其他行業,佔比78.18%。在統計期間,IPO企業中有466家製造業企業,佔比近80%,數量顯著高於其他行業,直接導致了製造業涉及該問詢的數量最多。
(二)關注重點分析
我們在梳理問詢函包含的代持股涉稅問題後,總結出審核機構的關注重點主要有:①歷次股權變化各持股人及上市主體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代扣代繳義務 ;②擬上市主體歷史沿革中是否真實存在股權代持;③發行人歷史期間代持股形成原因及存在合理性。我們建議發行人將上述關注重點作為主要核查事項,排除相關風險,以減少對IPO進程的影響。詳細數據及分析結果如下:
表4:2022年1-12月IPO企業代持股涉稅問題關注重點統計表
01
歷次股權變化中,各持股人及上市主體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申報及代扣代繳義務
發行人發展過程中股權轉讓、利潤分配(包括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等股權變更事項中,各股東是否依法完整履行納稅申報義務、作為相關代扣代繳納稅義務人的上市主體是否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是問詢頻率最高的問題,佔比38.18%。審核機構會重點關注發行人該事項的會計處理及稅收繳納情況,明確相關主體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問詢要點】
在該類型問題中,審核機構主要會問詢:
①說明股權轉讓、整體變更、分紅、轉增股本過程中,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應繳未繳稅款情況;
②說明除首次申報文件已披露信息外,歷次股權變動中發行人代扣代繳情況,是否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規定;
③員工持股平台等代持形式,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是否存在涉稅風險。
【回復要點】
對於該類型問題,發行人主要通過披露員工委託持股、代持還原的具體過程、認定依據等,詳細闡明涉及此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稅收繳納情況。提交並展示銀行繳稅流水、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等表明股權交易及變更符合會計準則、稅收法律的規定。股東及付款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02
擬上市主體歷史沿革中是否真實存在股權代持
擬上市主體是否存在代持股也是審核機構較為關注的問題,問詢佔比30.91%。審核機構的核查範圍不僅限於股權代持單一事項,還會關注發行人相關股東足額出資、真實出資、從擬IPO主體借款出資等行為,以及發行人主體是否存在對賭協議、關聯交易等其他利益輸送的業務安排。
【問詢要點】
在該類型問題中,審核機構通常會要求發行人披露某一股東入股發行人的背景、原因、資金及股份來源、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等。
【回復要點】
在相關問題的回復中,發行人主要從歷史沿革及業務發展角度,通過敘述股權變更的具體情況、股權交易對手方背景、工商底檔、相關對價支付情況等,說明相關股權轉讓真實,除已披露代持事項外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或清理的股權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發行人的股權結構清晰、明了。
03
代持股形成原因、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已將代持關係進行還原
代持股形成原因及存在的合理性、是否已將代持關係進行還原,也是審核機構較為關注的問題,問詢比例超過20%。其中監管機構最為關注發行人歷史上股權代持的背景和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因此,上市公司不得隱名代持股權是對上市公司監管的基本要求。審核機構在問詢中會根據發行人的股權結構特點,要求發行人闡明歷史期間存在的股權代持事項原因以及是否已完整還原等情況。
【問詢要點】
該類事項中,審核機構主要問題是:
①相關股權代持形成的背景、原因;
②代持方和被代持方是否與發行人的主要客戶、供應商、及其關聯方存在關聯關係,其他業務和資金往來情況以及相關合理性;
③同一自然人既代持他人股份,又通過他人代持自身股份,即交叉代持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復要點】
相關問題的回復中,發行人通過列舉代持股數、被代持人身份和代持期間任職履歷、代持背景、實際簽署代持協議或其他書面文件等方式,闡明被代持人為規避合格投資者門檻、關係信任等原因通過股權代持方式入股發行人的行為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代持人、被代持人與發行人的主要客戶、供應商不存在未經披露的關聯關係,滿足合規性要求。
天職提示與建議
我們對發行人提出如下提示與建議:
提示一:關注代持股稅收爭議點及風險點,合理規避稅收風險。
風險點一:
代持還原被認定為應稅事項的風險
股權代持還原過程涉及到股權轉讓,其中存在爭議的主要是不同征管方式下該行為是否屬於應稅義務範圍問題。由於現行稅法體系及法規政策未予以明確,稅務機關在認定納稅義務人方面通常採用實質課稅、形式課稅或利用司法判決等方式進行征管。
形式課稅方式下,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給出範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規定,僅說明人民法院認可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規範的是代持當事人內部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屬於對《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關於股東出資規定的調整或變化,因此代持還原所進行的股權轉讓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上也是稅收法定的體現。
部分稅務機關會考慮實質課稅方式。代持還原過程中股權的實際持有人並沒有發生變化,代持還原並未實質發生股權轉讓,因此從實質課稅角度考慮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務中,有些稅務機關還會傾向於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文件,通過法院判決、裁定等方式認可股權代持關係的真實性,認為名義股東無需繳納所得稅。與僅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要求當事人提供資料證明代持股關係相比,多了一層政策保障。
鑒於目前口徑不統一的現狀,提示發行人如存在此種情況,及時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避免產生涉稅風險。
風險點二:
延誤申報、納稅滯後的風險
根據現行稅法體系,與股東權益相關的稅種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及分紅行為發生時的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股權代持在股權轉讓時點及分紅時點較易出現稅務風險。在代持協議中應予以明確稅款繳納的責任主體,對於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點確認,建議與股權工商變更時點為準,並提示納稅人在取得股權轉讓及股息所得時,按照稅收規定進行納稅申報,避免因責任不明、信息不暢造成延遲申報的滯納金問題。
風險點三:
稅及無法適用稅收優惠的風險
針對代持期間分紅所得,顯名股東為自然人時,應就被投資企業的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若此時隱名股東是企業法人,就顯名股東轉付的該筆分紅是否屬於企業所得稅應稅範圍爭議較大。但從實質性考慮需要對該項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這就產生重複徵稅問題。再者,當隱名股東及顯名股東均為企業法人主體時,原則上應由顯名股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實際操作中,究竟是工商登記的顯名股東還是實際投資的隱名股東能夠享受居民企業間投資收益免稅優惠也是目前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提示二:按時履行持股人的納稅申報義務以及上市主體的代扣代繳義務。
股權代持轉股及分紅過程中可能導致稅負及利潤分配的變化,對公司的財務處理和稅務合規性產生影響。因此,稅務部門加強了對股權轉讓的稅收監管,並採取相應的調查和處罰措施,以保障稅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這就要求股東及發行人認真履行納稅義務、代扣代繳義務,提高上市企業稅務風險意識。
提示三:股權結構搭建要清晰,控制權要穩定。
股權代持問題可能導致企業實體的法律性質模糊,對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形成錯誤判斷,從而影響企業的財務報告和納稅申報。
在股權架構及信息披露方面,監管機構對實際控制人身份和股權比例有明確要求等。在IPO過程中,擬發行主體需要對外展示其股權結構和股東情況,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與核准。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問題,可能會導致IPO申請被延遲或拒絕;在估值方面,公司估值是企業IPO過程中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之一。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問題,特別是當代持股東擁有實際控制權時,可能會對公司估值產生影響。因此,發行人在搭建股權框架時,股權結構要清晰明了,規避因股權結構瑕疵等潛在的涉稅風險。
提示四:充分闡述歷史期間股權代持存在的合理性。
如IPO企業歷史期間存在股權代持事項,建議發行人逐項說明相關代持形成的背景、原因、初始形成過程,結合被代持人身份和代持期間任職履歷闡明現有股權架構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利益、規避監管規則的情形,且該事項在歷史期間存在理由充分且恰當,現階段已完成股權代持的還原並已履行納稅義務,符合《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提示五:建立健全發行人內控體系,提升稅務預警能力,做好日常稅務風險監測。
隨著金稅系統的不斷升級,工商、銀行、稅務等系統聯動愈加深入,監管機構能夠通過大數據對市場主體進行全面掃描,這就要求擬上市公司做好日常內控體系建設,例如,完善股權代持協議,明確稅費承擔等約定,確保履行納稅義務的完整性、合法性;同時建立信息互通機制,保持與監管機構、稅務機關的有效溝通,及時將涉稅變動信息彙報給有關部門,妥善留存檔案,做好資料備查。
來源蔡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