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心補貼收入的涉稅風險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常會收到各種類型的財政補貼。有的公司老闆和財務人員認為,既然是財政補貼,就不必納稅,不然政府給的補貼收入又被收回去了一部分,何必多此一舉呢?政府部門還不如將補貼扣除掉稅收後的凈額撥付給企業,這樣豈不更簡單。

實際上,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財政性資金,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才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這三個條件分別是: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2、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進行了單獨核算。

凡是不能同時滿足上述3個條件的財政補貼,都必須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及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財政補貼沒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被稅務機關處罰的情況時有發生。企業不僅補繳了稅金,交了滯納金,還被處以罰款。這都是對財政補貼是否納稅在主觀認識上的不足導致的,是財稅風險意識不強,對稅收法規了解不夠帶來的後果。

因此,我們建議企業管理者和財務人員要加強稅收法規的學習,並向行業內專家請教,避免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