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小股東權益常見類型及應對建議


我國公司制度特別是在有限責任公司里,除了資合性更重要的是人合性,人合性決定了公司設立之初系基於股東各方的信任,一旦信任動搖或者因市場劇烈變化發生股東間發生會發生分歧,若各方能妥善協商則罷,但更多的時候是控股股東利用其資本多數決的原則來打壓排擠小股東。

筆者在辦案實踐中,碰到大量控股股東利用對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權做出對小股東不利但合法的股東會議決議或者直接作出損害小股東權益的行為。

故,筆者結合實務工作,現就侵害小股東權益的常見類型,小股東該如何應對?特撰寫此文以供探討。

一、侵害小股東權益的常見類型

1、剝奪小股東的知情權

2、利用控股股東地位轉移或變相轉移資產

3、拒絕同意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4、拒絕分配利潤

5、強迫小股東退股

二、小股東的應對建議

1、剝奪小股東知情權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但如果想要查詢公司的會計賬簿則必須先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如果公司15日內拒絕提供查詢,則小股東有權利以股東知情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般情況下都會支持小股東的訴訟請求。

但在該類知情權訴訟中,控股股東都會拖延訴訟周期,同時整理公司賬目。待到勝訴之時,控股股東的會計賬目一般都已經重新整理。

故,建議小股東引入司法審計,從中找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取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重點審查控股股東是否利用控股股東的地位轉移或變相轉移公司的資產至自己的名下,如控股股東從公司賬戶匯至自己賬下或指示匯至某賬下的資金是否有理由或合同支持,是否有擔保借款等。

2、利用控股股東地位轉移或變相轉移資產的情況

①控股股東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等現象較為常見,小股東可以從股東會決議或財務報表中有據可查。如果控股股東存在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則可以要求控股股東歸還公司財產,如果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小股東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控股股東賠償。

②對於公司控股股東對外擔保。如果控股股東和小股東均出席股東會,小股東可以投反對票,因控股股東雖然有權出席股東會,但是公司對控股股東擔保的會議決議事項,控股股東沒有表決權。如果小股東沒有出席股東會,控股股東做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控股股東實際上損害了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小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的公司同類業務的情形,小股東則較難獲取證據,但並非無據可查。建議小股東利用與控股股東相關聯的人際關係,包括同學、親屬、朋友、前任夫妻關係圈等資源核實情況,或在工商信息網查詢是否註冊有同類型公司。如存在控股股東註冊了同類型企業,應儘可能收集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小股東權益。

3、拒絕同意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從形式上而言是股東會的召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從實質上而言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實務中,即便符合了上述兩個條件,按目前我國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管理流程,一般在涉及公司敏感事項變更時要求較為嚴格,在變革完成前小股東去對應的行政機關予以書面說明,即使控股股東所要變更的事項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一般也不給予變更。這一客觀現象雖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但一定程度上確實幫助了小股東。

4、拒不分配利潤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股東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公司分配利潤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要件,由股東會通過分配利潤的決議。只有同時具備利潤分配的實質要件即客觀存在凈利潤與形式要件即股東會決議分配凈利潤,公司的凈利潤分配行為方能生效,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才能成為現實權利。實踐中,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一般為控股股東所熟悉,小股東一般無法獲知是否產生利潤。公司法雖然規定了小股東可以「公司盈餘分配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亦以利潤分配為公司內部治理須通過股東會決議為分配前提而駁回小股東的訴訟請求,促使客觀上小股東無法實現分配利潤的目的。

故,建議小股東應在公司設立之初應明確利潤的分配方式,股東之間約定公司應在一定時間(季度或月)內向股東提供加蓋公章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或其他財務報表(如存在兩套賬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已經提供的財務報表或另外可能存在的賬目不便更改,控股股東在短時間內很難重新做賬,想在短時間裡調高成本的機會減少,小股東可據此作為證據或者談判的籌碼,來解決現實的利益分配問題。如果小股東未能存有任何涉及公司財務的證據,則建議以知情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強迫小股東退股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下,控股股東可全面掌控公司。控股股東利用股東會資本多數決原則,小股東的反對意見已形同虛設,控股股東可以通過增加成本或增加債務以降低公司的凈資產,又或者持續不分紅等手段以達到以低價收購小股東股權的目的。

雖然《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地規定了小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提出收購股權的權利,但是按此條文的規定,形式要件非常嚴苛。當條件不滿足時,小股東很難提出收購股權的訴訟,即使提出訴訟請求,股權價格已經無法滿足小股東的心裡預期。

故,小股東可以通過所掌握的控股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損害小股東權益的情形,少繳納應予繳納的稅款等不同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相關部門舉報,可以在訴訟中或舉報前同控股股東協商,以期獲得合理價格轉讓股權。

如果小股東執意不轉讓公司股權,則控股股東無任何辦法將小股東的權利予以剝奪。實務中,有些公司就是因為小股東的不配合控股股東意願而故意「攪局」,最終使公司陷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