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5年深圳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涉及通過運用ai技術手段爬取他人平台模擬真實股票交易的程序化、量化證券交易數據後,為自己會員提供自動化、程序化下達真實股票交易指令的「克隆」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公開案情,雪某平台用戶在雪某平台上基於平台提供的真實證券市場行情數據自主設立組合,成為組合的主理人。雪某平台根據組合主理人對其「組合」調倉情況,按照真實的股票市場行情和交易方式計算組合收益,編輯整理「雪某熱股」「雪某組合擂台榜」等不同的板塊,形成雪某信息公司、雪某開發公司主張的雪某組合調倉數據集合。航某公司的「ai淘財」採用ai技術手段自動抓取雪某平台的調倉數據,然後在「ai淘財」有償提供克隆雪某組合和自動跟單交易服務,使投資者無需登錄雪某平台、無需自行判斷即可跟隨雪某組合調倉進行自動交易。雪某信息公司、雪某開發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航某公司停止抓取雪某網的組合數據,停止提供克隆雪某組合的交易服務,刊登澄清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950萬元。
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認為,基於平台海量組合數據進行的大數據分析產品,是對海量用戶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後的衍生數據,已無法與用戶生成的數據相對應,具有獨立的數據價值,該種經營數據權益應當由經營平台者享有。航某公司的「ai淘財」運用ai技術手段爬取他人平台模擬真實股票交易的程序化、量化證券交易數據後,為自己會員提供自動化、程序化下達真實股票交易指令的「克隆」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航某公司的「ai淘財」通過收取會員費等形式獲取的不正當收益已經遠超訴請的1950萬元,據此對雪某公司賠償金額的訴請予以全額支持。
該案一審判決作出後,航某公司提起上訴,但在二審中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深圳法院方面表示,為促進數據的高效、可持續流通和應用,必須尊重數據產品開發主體的權益。被訴的「ai淘財」直接導致雪某平台整體賴以生存的用戶流量和活躍度的嚴重下降,影響雪某組合「調倉」數據的產生和積累,損害雪某平台的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ai淘財」產品「克隆交易」功能會導致投資者承擔的交易風險顯著加大,損害消費者權益,並擾亂證券股票投資市場交易秩序。
該案全額支持數據平台經營者的賠償金額請求,體現人民法院強化對金融領域大數據分析產品保護的鮮明司法態度,為完善金融領域數據產權制度提供司法實踐樣本。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吳靈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