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
4月20日至4月26日
4月20日——26日是第26個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為進一步提升群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普及知識產權法律常識,市中院特別選取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發布,用真實判例講清法律要點,引導群眾增強法治觀念、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今日發布的案例聚焦於商標權保護中的在先使用抗辯問題。


基本案情
原告某數據科技公司經商標註冊人授權取得「荷花」商標的獨佔使用權,原告經調查發現被告某釀酒公司在某電商平台上售賣濃香型荷花白酒,每瓶售價130元。案涉的白酒外包裝盒上右側標有「荷花」字樣,在酒盒底部處有荷花圖形。原告認為被告實施了侵害其商標權的行為,故訴至法院。被告辯稱未侵犯原告商標權,使用「荷花」標識屬於合理使用,且案涉商品已經全部下架。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其經營網店上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其酒盒包裝上的「荷花」字樣與原告主張權利的註冊商標標識高度近似,且均為同類商品的情況下,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的法律責任。雖然被告提供了案涉侵權商品最初生產時間為2018年8月25日的證據,但是原告起訴的案涉兩個註冊商標申請註冊的日期均早於被告首次生產的日期,則被告的行為不滿足使用在先的條件。關於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本案案情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10000元。

法官說法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先使用抗辯,需要滿足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條件。此種情況的時間節點應為申請商標註冊之日前而非核准註冊之日前,在商標註冊申請之日後的使用行為,仍有可能面臨侵權後果。
- END -來源|民二庭 橋東區法院
編輯|龔澤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