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3月11日訊(編輯 王蔚)中小銀行理財今年末清零整改或生變,多家銀行的理財人士受訪,對財聯社如此表示。
今年以來,中小銀行已發行1598隻公募理財產品,以封閉式為主,產品到期日多在2027年之前。
不過,財聯社近期觀察發現,包括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崑崙銀行、臨商銀行、廣東南粵銀行、西安銀行、長沙銀行、大連銀行、湖北銀行、中原銀行、廣西北部灣銀行等在內的多家銀行,發行的部分封閉式理財產品到期日在2027年及之後,這被市場看作是清零整改放鬆信號。
此前於2024年,監管對未成立理財公司的銀行理財業務風險做出提醒,要求部分省份相關城商行與農商行於2026年末將存量理財業務全部清理完畢。
2025年,整改成效顯著。據中國理財網披露數據,截至2025 年末,全國共有 159 家銀行機構和 32 家理財公司有存續的理財產品,相較於2024年末,發行銀行減少了59家。
離原先市場預期的今年末整改大限不足10個月,為何還有銀行熱衷於自行發行理財產品?
「自去年起,監管部門一直在淡化壓降清零的口風,目前監管態度不明,未明確要清零,各家銀行都採取觀望態度。」財聯社向某新發行理財產品(到期日在2027年及之後)的銀行資管部門人士徵詢為何新發產品,該負責人對財聯社如此表示,該行雖在新發,不過總體規模是微降。
一家北部的銀行資管部門負責人對財聯社稱,今年是否會有新的理財公司獲監管部門批設是重要信號,若有新批,則未批設的中小銀行理財大概率會清零。該人士透露,原本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設理財子,目前還要上報至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難度增大。
年底清零不明?今年是否新設理財公司是重要信號
據中國理財網披露數據,今年以來,中小銀行並未停止理財產品的發行步伐。
中國理財網數據顯示,今年以來,中小銀行已發行1598隻公募理財產品,以封閉式為主,產品到期日多在2027年之前。不過,據財聯社梳理,包括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崑崙銀行、臨商銀行、廣東南粵銀行、西安銀行、長沙銀行、大連銀行、湖北銀行、中原銀行、廣西北部灣銀行等在內的多家銀行,發行的封閉式理財產品到期日在2027年及之後。
如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收富盈「頤享」2026年第626期人民幣理財產品,採取封閉運作,產品結束日期為2027/10/12。
仍有銀行新發理財產品,顯示出各家機構對監管的試探、觀望態度。
某北部的銀行資管部門負責人告訴財聯社,今年是否有新的理財公司獲得監管部門批准,是重要觀察信號。
多方信息匯總顯示,目前有8家銀行尚在申請理財公司流程中。企業預警通數據顯示有齊魯銀行、長沙銀行以及重慶銀行;此外,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表示,還包括北京農商行、上海農商行、東莞銀行;另據公開報道,河南省也已宣布推動省內中原銀行、鄭州銀行發起設立銀行理財子公司。
據財聯社此前報道,四川省內的成都銀行、成都農商銀行和四川銀行計劃聯合申設銀行理財公司,前期相關準備工作已經展開。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研究員婁飛鵬也對財聯社表示,監管此前要求未成立理財公司的銀行在2026年底前壓降存量理財業務,但允許有序退出。
中小銀行仍在發行理財產品,一方面是存量資產期限匹配需要,部分底層資產到期日較晚;另一方面,則是想實現平穩過渡,避免集中到期帶來的流動性壓力。
某券商分析師也對財聯社表示,2026年底清零是部分省份的要求,目前全國層面相關細則還沒明確 。實踐中,各地監管執行的口徑和力度可能也不太一樣。
「另外,對於還在代銷轉型的中小銀行而言,完全一刀切,可能也會造成這些銀行很大的經營和收入壓力,我估計監管還是給了一定的緩衝和過渡期」,上述分析師進一步補充。
中小銀行自營理財加速清理,部分縮減9成
增量上看,雖有不少銀行今年仍在發行理財產品,但是整體來看,中小銀行已在加速整改,且2025年整改成效顯著。
據中國理財網披露統數據,截至2025 年末,全國共有 159 家銀行機構和 32 家理財公司有存續的理財產品,相較於2024年末,發行銀行減少了59家。
具體到機構來看,2025年,從企業預警通披露的80家樣本城商行與農商行數據來看,2025年絕大多數銀行的理財規模出現顯著下滑。80家樣本銀行中,2025年理財規模總計約1.42萬億元,較2024年的1.62萬億元整體下降約18.34%。
具體來看,僅7家銀行實現同比正增長,分別是北京農商行、深圳農商行、廣東華興銀行、貴陽農商行、中山農商行、佛山農商行。如下圖所示:

數據來源:企業預警通,財聯社整理
未來中小銀行理財業務何去何從?業內建議分三類監管
未來,未成立理財公司的中小銀行不得再發行理財,作為財富管理的重要抓手,這些銀行該如何參與理財業務?
據媒體此前報道,在代銷業務快速擴容的同時,一些中小銀行開始探索一條「柔性過渡」路徑——聯創理財。與純粹的代銷相比,該模式在合規框架內保留了一部分原有投研能力。
具體來看,中小銀行與理財公司共同篩選優質資產,雙方建立一個三方認可的資產庫,按事先約定的分工來推進投資。如果庫內某筆資產發生風險,一般會根據「誰主導、誰負責」的原則提前協商風險承擔方式。
在此模式下,第三方理財公司作為名義管理人,而底層資產挑選、投資研究和投資決策仍由原銀行負責,由此業務得以延續。
該種模式是否可行?上述北部的銀行資管部門負責人對財聯社表示,該種模式,本質上背離了資管新規要求的主動管理,實際上還變更了法律責任主體,並表示未來純委外業務也可能會被叫停。
此外,「我們建議對中小銀行採取分類監管、分類指導」,另有業內人士對財聯社如是表示,共分為三類,其中,對於有能力的中小銀行,允許其開展理財業務,但不允許異地發展;第二類,允許發行產品,但需限制產品類型,例如只能發行低風險的理財產品;第三類,則不允許開展理財業務。此外,對於開展理財業務的中小銀行,上述人士建議,可以設定如客戶投訴率等監管指標,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