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月5日訊(記者 林堅)一年多次被交易所處罰,東莞證券在2025年最後一天再度收到罰單。根據上交所最新公告,因未能對客戶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管理且同類違規多次發生,東莞證券被予以書面警示,且被要求及時自查整改。

上交所對東莞證券所發監管措施決定書
監管多輪介入仍未整改,東莞證券這才收到書面警示,這是本次罰單的核心原因,這也是在近年監管處罰中比較鮮見的情況。多次發生同類違規,往往反映出公司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合規文化培育、一線業務管控等方面存在深層次問題,不僅會對公司的評級產生影響(分類評價會被扣分),也可能對其市場聲譽及業務開展帶來潛在影響。

根據分類評價辦法,被實施警告將會被扣分
被要求整改後仍有反覆
具體來看,最早是2024年7月,上交所已針對東莞證券開展現場檢查。此次檢查明確發現,東莞證券存在未對客戶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管理等違規情形。基於這一發現,上交所當時已對其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並明確要求限期整改。
然而,監管的警示與整改要求並未引發東莞證券足夠的重視。在首輪監管措施實施後,東莞證券旗下多名客戶仍頻繁發生異常交易行為,而公司層面始終未能拿出有效的管控方案,未能堵住合規漏洞。針對這一持續違規狀態,上交所先後多次對東莞證券採取自律管理措施,試圖通過遞進式監管推動其整改。但違規問題仍未得到根治。
時間進入2025年11月,監管層面發現,東莞證券再次出現客戶頻繁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情形。這意味著,經過多輪監管介入與整改要求,公司在客戶交易行為管理領域的核心問題仍未解決,違規狀態呈現反覆性與持續性。
上交所指出,東莞證券未能對客戶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管理,並多次發生同類違規行為,違規情節較為嚴重。
為何被罰?客戶頻繁發生異常交易行為
從違規定性的法律依據來看,此次東莞證券的行為明確違反了多項監管規則。具體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3.1條、第4.1.1條、第4.1.7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會員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上述規則均圍繞券商作為交易所會員的客戶管理義務展開。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的相關條款明確要求會員需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客戶的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管,防範異常交易風險;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會員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則進一步細化了會員在客戶交易行為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包括異常交易的識別、監控、報告及處置等關鍵環節的要求。
根據易董數據,近年來資本市場監管層持續強化對券商客戶交易行為的監管力度,據不完全統計,2024年以來,已有超過15家券商因客戶交易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識別異常交易等問題收到監管措施,涉及的違規情形包括未嚴格執行客戶適當性管理、對繞標套現等異常交易管控不足、監控系統存在漏洞等。
一般來說,異常交易核心違規類型主要包括四類關鍵行為:
一是操縱市場類行為,核心是人為干預市場,如虛假申報後頻繁撤單、實際控制賬戶間對倒對敲製造活躍假象、大筆連續申報拉抬或打壓價格,以及利用虛假信息誘導交易等;
二是內幕交易關聯類行為,依託未公開信息牟利,包括內幕信息披露前大量交易相關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並交易,以及利用客戶數據等非內幕未公開信息指導交易;
三是程序化交易類違規,如未按規定報備交易信息擅自開展程序化交易,或高頻交易導致市場異常波動、系統故障未及時處置引發風險;
四是特定業務場景違規,覆蓋兩融業務繞標套現、超限交易,大宗交易虛假申報,以及新股上市初期違規申報等針對性情形。此外,高買低賣加劇波動、關聯交易利益輸送、違規使用證券賬戶等也屬於典型異常情形。
以2025年為例,華林證券、中銀證券、中金財富、國盛證券等多家券商分支機構因違規問題被點名,相關違規行為呈現出操作主體多元、違規場景集中、配套管理缺失等特徵,行為覆蓋從業人員操作、客戶賬戶使用、業務流程管控等多個環節,操作主體涉及從業人員、客戶及第三方。
異常交易的發生往往伴隨配套管理機制的缺失,華林證券江蘇分公司存在部分異常交易監控預警未留存核查記錄的問題,反映出其異常交易管理全流程管控的缺失。
從監管定性來看,此類異常交易相關違規行為,核心癥結在於券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薄弱、合規管控不到位。多家被監管機構均被指出內部控制不完善、對從業人員合規管理不足等問題。例如,中銀證券重慶分公司未能及時發現並有效防範從業人員的賬戶違規操作,被認定為內部管理薄弱;國盛證券長春景陽大路證券營業部還存在對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係人投資行為的監控不到位的情況。
對東莞證券提出整改要求
綜合記者了解到的情況,多數券商已逐步強化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工作,通過升級監控系統、完善內控制度、加強員工培訓等方式,提升異常交易識別與處置能力。但仍有部分券商存在制度落實不到位、一線管控鬆懈等問題,成為監管處罰的重點對象。
從最終結果來看,在監管措施決定書中,上交所明確對東莞證券提出整改要求。
上交所要求,東莞證券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完善並有效落實對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共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這一要求直指公司合規管理的核心短板。
同時,監管層設定了明確的整改時限與反饋要求,東莞證券需於收到本書面警示決定後1個月內,將加蓋公司公章的整改報告書面報送至上交所。也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監管措施決定書還同步抄送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司、廣東監管局以及中證協,實現了監管信息的跨部門共享,形成監管合力。
後續,隨著東莞證券整改工作的推進,其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將成為監管核查的重點。市場也將關注,此次處罰能否推動公司徹底解決客戶交易管理中的深層次問題,以及行業內類似違規問題能否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