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氫雲鏈
12月1日,國家發改委在官網發布了《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項目行業範圍清單(2025年版)》的通知(以下簡稱《清單》)。
根據通知,為了更好發揮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礎設施REITs」)盤活存量資產、促進投資良性循環的作用,發改委對基礎設施REITs發行範圍作了進一步拓展。
《清單》提出,能源基礎設施方面,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水力發電、天然氣發電、生物質發電、核電等清潔能源項目;儲能設施項目;清潔低碳、靈活高效的燃煤發電(含熱電聯產煤電)項目;特高壓輸電項目,增量配電網、微電網、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其中,燃煤發電項目應具備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純凝工況最小發電出力在30%額定負荷及以下;摻燒生物質、氫、氨等低碳燃料,摻燒熱量比例不低於10%;配備大規模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設備。

燃煤摻氨發電已獲多項國家政策支持,氫能「耐心資本」在路上
此前在2024年,發改委發布的《關於全面推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REITs) 項目常態化發行的通知》就曾提出,能源基礎設施領域中燃煤發電具備摻燒生物質、氫、氨等低碳燃料,摻燒熱量比例不低於10%的項目列入支持範圍。
在同月發布的《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行動方案(2024—2027年)》則指出,摻氨燃燒比例不低於10%的燃煤發電也列入低碳化改造支持範圍,且文件指出,發揮政府投資放大帶動效應,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等資金渠道對符合條件的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項目予以支持。
此外,《關於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等文件也提出,優化設備更新項目支持方式,將支持範圍擴大到能源電力、老舊電梯等領域設備更新以及重點行業節能降碳和安全改造,降低申報門檻,簡化審批流程。
REITs有助於拓寬氫能項目資金渠道
在REITs框架下,此類項目通常通過長期購售電協議或服務合同鎖定大部分收益,現金流穩定性較高,是國家能源轉型和「雙碳」目標的重要載體。由此,REITs等有望成為氫能「耐心資本」的一部分。
目前國內已有多個清潔能源發電REITs項目,如中航京能光伏REIT(含風電資產)中航京能光伏REIT、嘉實中國電建清潔能源REIT(五一橋水電站)、鵬華深圳能源REIT等,但在儲能設施、燃煤摻燒發電項目、特高壓輸電項目、增量配電網/微電網/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核電項目等方面基本處於籌備或申報階段,但尚未大規模發行。
其中燃煤發電項目,作為REITs底層資產,其准入門檻較高,需滿足如低負荷運行、摻燒低碳燃料或配備CCUS設備等條件,有利於推動煤炭等傳統能源向清潔能源過渡,並保障電力供應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目前國內已有多個燃煤摻氫/摻氨燃燒示範項目,並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尚未有公開的REITs項目。
目前國家政策中的超長期國債以及基礎設施REITs基金一方面能夠拓寬氫能產業項目的資本金渠道,且此類資金更注重長遠發展,能夠長期為投資項目提供穩定的資金支持,能夠發揮市場穩定器和經濟發展助推器的作用,進而促進企業的創新和國內氫能產業的發展。
以下為清單的具體內容。
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項目行業範圍清單(2025年版)
下列行業領域範圍內,全國各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均可申報。
1.交通基礎設施。包括收費公路、鐵路、機場、港口項目。
2.能源基礎設施。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水力發電、天然氣發電、生物質發電、核電等清潔能源項目;儲能設施項目;清潔低碳、靈活高效的燃煤發電(含熱電聯產煤電)項目;特高壓輸電項目,增量配電網、微電網、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其中,燃煤發電項目應具備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純凝工況最小發電出力在30%額定負荷及以下;摻燒生物質、氫、氨等低碳燃料,摻燒熱量比例不低於10%;配備大規模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設備。
3.市政基礎設施。包括城鎮供水、供氣、供熱項目,以及停車場項目。
4.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包括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環境基礎設施、固廢危廢醫廢處理環境基礎設施、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基礎設施項目。
5.倉儲物流基礎設施。面向社會提供物品儲存服務並收取費用的倉庫,包括通用倉庫項目以及冷庫等專業倉庫項目。
6.園區基礎設施。位於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新區、國家級與省級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研發平台、工業廠房、創業孵化器、產業加速器、產業發展服務平台等園區基礎設施項目。其中,國家級與省級開發區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2018年版)》發布名單為準,2018年以後的開發區需取得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的批複文件,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名單為準。若納入項目底層資產的單體建築中包含物理上不可分割、產權上歸屬於同一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的酒店和配套底商,且占同一單體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30%的,可納入項目底層資產。
7.新型基礎設施。包括數據中心類、人工智慧基礎設施項目,5G、通信鐵塔、物聯網、工業互聯網、寬頻網路項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項目。
8.租賃住房。包括各直轄市及人口凈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專業機構自持、不分拆單獨出售且長期用於出租的市場化租賃住房項目,以及專門為園區入駐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租賃住房項目(園區範圍與「6.園區基礎設施」的範圍要求一致)。
9.水利設施。具有供水、發電等功能的水利設施項目。
10.文化旅遊基礎設施。包括自然文化遺產、國家AAAAA級和AAAA級旅遊景區項目。在景區規劃範圍內、產權上歸屬於同一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的配套旅遊酒店可納入項目底層資產。
11.消費基礎設施。包括百貨商場、購物中心、商業街區、農貿市場等城鄉商業網點項目,家居、建材、紡織等各類消費品市場項目,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區商業項目,體育場館項目,以及商旅文體健等多業態融合的商業綜合體項目。與上述消費基礎設施物理上不可分割、產權上歸屬於同一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的酒店和商業辦公用房,可納入項目底層資產,其建築面積占底層資產總建築面積比例合計原則上不得超過30%,特殊情況下最高不得超過50%。四星級及以上酒店項目。
12.商業辦公設施。超大特大城市的超甲級、甲級商務樓宇項目。
13.養老設施。依法登記並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項目。
14.城市更新設施。老舊街區、老舊廠區更新改造項目,以及涵蓋上述多種資產類型的城市更新綜合設施項目。
15.符合國家重大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要求的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對於租賃住房、消費基礎設施、商業辦公設施、養老設施、城市更新設施等領域項目,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為開展相關業務的獨立法人主體,不得從事商品住宅開發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