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滄州渤海新區管委會、黃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滄州開發區、滄州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滄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滄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滄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滄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和運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等相關規定,參照《河北省省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冀政字〔2021〕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及創新創業的投資基金。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主要包括通過預算直接出資、安排資金並委託國有企業出資等方式。政府採取注資國有企業方式設立基金,明確相關資金專項用於對基金出資的,原則上按照政府出資有關要求管理。
第三條 引導基金突出支持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產業和關鍵領域,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新發展格局、發展現代產業體系、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建設創新型滄州等方面開展投資運作,助推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市財政局以及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第五條 主管部門負責引導基金的發起設立、績效監控、績效自評等工作,具體包括:
(一)提出具體行業領域設立引導基金建議,制定引導基金設立方案並按程序報批;
(二)提出引導基金財政出資的預算建議;
(三)制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設立績效指標體系,組織開展引導基金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
(四)確定引導基金管理機構;
(五)審定引導基金讓利及獎勵方案;
(六)組織開展引導基金清算工作;
(七)其他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引導基金管理制度的制定,財政出資,重點績效評價等工作,具體包括:
(一)研究制定引導基金管理制度,統籌政策實施;
(二)負責引導基金財政出資的籌集、預算安排、資金撥付;
(三)建立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制度,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四)對引導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統計;
(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具體投資運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子基金的組建,開展盡職調查和合作談判,代表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簽署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及相關合同等法律文件;
(二)代表引導基金出資,以出資額為限,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三)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投資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引導基金決策機制、風險防控、投資程序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招募子基金管理機構;
(六)負責投後監督管理,對子基金開展績效評價;
(七)向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報送引導基金運作管理情況、財務報告、重大事項等信息;
(八)負責引導基金對外投資的退出與清算等工作;
(九)其他基金具體運作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金設立
第八條 設立引導基金,應當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設立基金的政策依據、必要性、基金規模、財政出資金額、基金運行的可行性等進行充分論證,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按程序報市政府批准。新設立的引導基金應於經營主體登記機關登記註冊後15個工作日內由市級財政局正式行文向省財政廳備案。嚴格控制縣級政府新設基金,確需設立的提級報上級政府審批。
第九條 引導基金設立方案應明確引導基金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績效目標、績效指標、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機構招募、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項。
第十條 引導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政府及其出資代表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引導基金設立數量,推進引導基金布局適度集中,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複設立引導基金。對投資領域相近的引導基金,要在尊重社會資本出資人意願的基礎上,推動引導基金逐步整合或調整投資定位。
第四章 投資運作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通過以下形式進行投資與運作:
(一)「母子基金」的模式,即引導基金作為母基金,與社會資本或者其他層級的政府出資合作設立子基金,子基金原則上以直接投資項目方式進行投資;
(二)直接投資項目。
第十三條 子基金各出資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及實際投資情況確定出資比例。對產業投資類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不高於30%,對創業投資類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40%,對市委、市政府明確重點扶持的產業和領域,經市政府同意後,出資比例可放寬至50%。
第十四條 子基金的設立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引導基金與其他社會資本的資金應同步到位;
(二)子基金存續期限由全體出資人共同商定,一般不超過10年;對創業投資類基金,子基金存續期不超過15年。存續期結束後確需延長的,報市政府批准後,可適當延長;
(三)子基金設立時應明確提前終止條款,並設置量化指標;
(四)子基金實際投資於滄州市的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引導基金對子基金實際出資的1.2倍,將基金管理機構主動引薦企業總部、區域總部、納稅主體、生產基地、研發基地落戶我市,或在我市成立子公司形成的新增實繳資本,納入返投認定範圍。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可對已經設立的、符合引導基金投資領域和支持方向的基金進行參股。參股子基金,除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註冊登記;
(二)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30%已到位;
(三)引導基金按照不高於基金評估值的價格參股(入伙);
(四)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採取市場化方式遴選,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按照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實繳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管理團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不低於5億元,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三)管理和投資運作規範,具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及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占被投資企業總股權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50%,且不作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八條 鼓勵引導基金與省級、各縣(市、區)政府(包括各類開發區)或其他省(市)對接共同設立基金,按照市場化原則互相參股。
第十九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按市場化原則,由引導基金與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行業慣例協商確定,並在子基金合夥協議(或章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應與其他社會資本實行「同股(份額)同權」,並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承擔方式。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於社會資本參與度低、需要政府扶持的產業領域或初創期、早中期企業,引導基金可向社會資本方、基金管理機構適當讓利或給予獎勵,有關條款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在子基金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或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存續期間,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於引導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設立及運作應嚴格遵守政府債務管理和隱性債務管理的各項規定。加強引導基金風險防範,嚴禁通過違法違規舉債融資進行出資,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資金新設基金。引導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及子基金均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有效風險防控機制,子基金或直投項目出現重大風險或經營變化等事項,可能帶來重大投資損失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措施及時止損。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子基金均應由中國境內設立的具備資質的商業銀行託管。託管銀行負責資產保管、賬戶管理、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向出資人提交託管報告,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保證託管資金安全。
第六章 終止與退出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終止應由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並組織清算。引導基金終止後剩餘政府出資額、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及利息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資本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從子基金中退出。
引導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有權選擇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1年,未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基金設立1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投資的;
(五)基金管理人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引導基金要求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政府出資從引導基金退出時,應按照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協議)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引導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七章 預算與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根據設立方案確定的出資方案將市級出資額度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三十一條 建立引導基金運行情況報告制度。引導基金應按季編製資產負債表等報表,連同投資運行情況報送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市財政局。基金運營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會計年度終了,引導基金應當及時將全年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及累計形成的資產、權益、應分享的投資收益等情況報送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完整準確反映引導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
第八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建立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開展績效監控,每年末組織開展績效自評,並向市財政局和其他主要出資人報送自評結果。市財政局按年度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費用要經過科學論證,一般應以實繳出資或實際投資金額為計費基礎並在引導基金設立方案中予以明確,從嚴控制管理費用。引導基金管理費用可採取基礎性管理費和獎勵性管理費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基礎性管理費可根據管理基金的規模和實際工作量確定,獎勵性管理費可根據投資效益和績效評價情況確定,管理費從利息和投資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審計。
第三十六條 對擅自改變引導基金用途、騙取或挪用財政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立盡職免責容錯機制。引導基金投資運作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不簡單以單個項目或單一年度盈虧作為考核依據。對依照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規定,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已履職盡責、及時報告,但因自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政策變更等客觀因素導致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的,不作負面評價,並依法依規免除相關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制定的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基金可參照研究修訂相關辦法。
來源:滄州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