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網2月12日訊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3號-5號顯示,經查,福建證監局發現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
(一)未及時披露2019年重大訴訟
1.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國能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國能)存在一筆買賣合同糾紛,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收到應訴通知書,於2019年8月收到判決書。該訴訟涉及金額為11,128,845.40元,占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77.22%。
2.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國能存在另一筆買賣合同糾紛,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11月收到應訴通知書,於2020年1月收到判決書。該訴訟涉及金額為1,050萬元,占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72.86%。
3.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振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筆買賣合同糾紛,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11月收到應訴通知書,該案於2019年11月經調解結案。該訴訟涉及金額為14,396,147.70元,占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99.89%。
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遲至2020年4月才補充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二)未及時披露2022年重大訴訟
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福建新龍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一筆買賣合同糾紛。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2022年7月收到應訴通知書,法院於2022年11月、2023年3月分別作出一審、二審判決。該訴訟涉及金額為2,400.7萬元,占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455.09%。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遲至2023年4月才補充披露。上述情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項的相關規定。
(三)未及時披露2023年重大訴訟
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中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龍岩分公司存在一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2023年11月收到應訴通知書,該案於2023年12月經調解結案。該訴訟涉及金額為3,614,385.81元,占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經審計凈資產的68.28%。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遲至2024年6月才補充披露。上述情況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項的相關規定。
二、未及時披露重大交易及相關質押擔保情況
2023年12月,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欣力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力通)以2,190萬元向福建松璟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璟置業)、陳長吉購買福建祝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祝融科技)30%的股權,交易金額占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經審計凈資產的413.70%。
同時,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欣力通的股權轉讓款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23年12月,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陳曉濟向松璟置業質押其持有的易動力1,160萬股股份(占你公司總股本的26.91%),為欣力通股權轉讓款給付義務提供擔保。
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情況,遲至2024年6月才補充審議並披露。上述情況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六項的相關規定。
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加強公司治理水平,切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福建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2017年4月至今,陳曉濟作為易動力董事長(2017年4月至2022年7月兼任總經理,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兼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相關規定。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陳曉濟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陳曉濟應當加強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福建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陳彬煌作為易動力總經理,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陳彬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陳彬煌應當加強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福建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袁曉雯作為易動力董事會秘書,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袁曉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袁曉雯應當加強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福建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據了解,福建易動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電池製造、礦山機械製造、汽車零部件製造等業務的公司,成立於2014年12月11日,公司坐落在福建省龍岩市永定區高陂鎮環園路11號,法人是陳曉濟,註冊資本為4310.500000萬人民幣。(台海網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