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被舉報性侵、性騷擾、pua、製造師生戀假象,致使女學生抑鬱症自殺的廣西百色祈福高級中學教師唐某某,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必須滿足當事人存在犯罪事實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實質條件。基於當事女孩抑鬱症自殺的嚴重社會後果,如果唐某某入罪,自然能實現刑法懲治犯罪行為、保護公民權益的良好社會效果。根據目前披露的、被官方證實部分屬實的舉報材料,不少法律專家對唐某某如何構罪、構成何罪尚存爭議。截至目前,百色警方尚未披露唐某某因何種罪名被立案。
本文將基於舉報材料提供的信息,探析唐某某的入罪罪名。
一、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但該條款施行時間在後
按照刑法第236條之一關於「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的規定,如果唐某某在符某某16歲即2018年6月1日之前、基於符某某自願發生性關係,唐某某的行為符合這一犯罪的構成,但該法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條款,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基於唐某某的行為在新法實施之前,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該法不能適用於唐某某。
二、如構成強姦罪,關鍵或在於唐某某的口供
從現有的舉報材料看,唐某某與符某某在一定時期內發生過多次性關係。第一次性行為,似乎難以解讀違背了她的意志。那麼,首次性行為在何時?如果在2018年6月1日之前,她未滿16歲,是否構成強姦?基於她當時未滿16歲,唐某某系其班主任老師,行為是在晚上的一個漆黑、周圍無人的辦公室,她的褲子是被唐某某脫掉的,其對唐某某的一些行為並不願意而且還有些慍色等情況,對於判定是否違背其意志不宜過於嚴格。
那麼,首次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關鍵在於唐某某的口供,如果他承認自己對符某某先前或者在開始發生關係之前,有過任何威脅、恫嚇等精神上的強制手段,就都可能被認定為強姦罪。
還有一個問題,這也是在情侶、上下級從屬等具有特定關係的過程,經常出現的現象。就是首次構成強姦,後來則發展成自願甚至較長時間內的性關係,那麼,能否以後面的行為否定首次強姦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曾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編註:後被廢止)第3條第2項第②目規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其中,「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並未完全否定一定不能以強姦罪論處。換言之,在特定條件下還是可以認定強姦犯罪。那麼,何為「特定條件」,則主要考慮行為的情節、後果、影響等因素。
此外,這一解釋已被廢止,在首次性行為已經構成強姦犯罪的情況下,其作為既成事實而無法否認。是否因為後面自願發生的關係而作無罪化處理,還是要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例如兩人後來結成了夫妻、影響範圍不大等,就不宜認定為犯罪。
三、唐某某性侵行為致受害人病情加重卻沒防止,可考慮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寬泛地講,唐某某作為班主任老師,對未成年學生符某某在接受教育期間負有監管、照護義務。唐某某在濫用職權與符某某發生關係,致使後者2019年9月16日在17歲時被百色人民醫院診斷為患有抑鬱症,並具有「幻聽」「有時聽從幻聽去傷人」「自傷和破壞環境」等重度的精神病性癥狀,後來日益加重而多次自殺。如果對此診斷結果明知,唐某某當時沒有採取措施防止其病情發展、防止自殘自殺等的發生,且還繼續與她發生關係,造成病情的繼續惡化,對後來的自殺結果也沒有預見,則可以考慮唐某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當然,在符某某離開了學校乃或成年後,唐某某對她不再具有照護義務,後面的自殺行為雖然與其性行為存在一定關係,不宜推斷他再有義務去阻止、防範,不能以他明知她自殺未遂而放任其自殺結果的發生,而認定唐某某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作者為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湖南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