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價調整!7月1日起執行

近日,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發布《安徽省發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發揮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引導作用,鼓勵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新能源消納,保障全省電力供需平衡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現就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峰谷分時時段

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100千伏安以下工商業用戶可按年度自願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根據我省不同季節電力供需形勢和負荷特性,對峰谷時段進行調整,調整後的時段劃分分別為:

春秋季(2—6月、10月、11月):

高峰時段:6:00-8:00,16:00-22:00;

平     段8:00-11:00,14:00-16:00,22:00-23:00;

低谷時段:11:00-14:00,23:00-次日6:00;

夏季(7月、8月、9月):

高峰時段:16:00-24:00;

平     段:0:00-2:00,9:00-11:00,13:00-16:00;

低谷時段:2:00-9:00,11:00-13:00;

冬季(1月、12月):

高峰時段:15:00-23:00;

平     段:6:00-12:00,14:00-15:00;

低谷時段:12:00-14:00,23:00-次日6:00;

低谷電價在用戶購電價格加輸配電價基礎上下浮61.8%;夏冬季月份(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電價上浮84.3%,春秋季月份高峰電價上浮74%。峰谷分時電價損益通過系統運行費用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按月發布、滾動清算。

二、試行節假日深谷電價

對用電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和峰谷分時電價的工業用電試行節假日深谷電價。每年3天及以上節假日期間(具體時間以國家公布為準),午間11:00-15:00設置為深谷電價時段,深谷電價在低谷電價基礎上下浮20%。各時段用電量依據《供電營業規則》規定,按照電能表時點採集數據計算。

三、完善尖峰電價政策

對用電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和峰谷分時電價的工業用電執行尖峰電價政策。每年7月15日—8月31日,期間每日20:00-22:00;每年12月15日—次年1月31日,期間每日19:00-21:00;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尖峰電價資金統籌用於保障電力需求響應、企業錯峰檢修、虛擬電廠調用等需求側管理的價格補償,符合條件的獨立新型儲能(含配建新型儲能)調用補償,充換電運營商根據電網需求反向放電補貼,應急跨省購電新增損益等。具體支出由省能源局會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電力保供形勢確定,剩餘部分納入峰谷分時電價損益統一平衡。

四、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

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要結合省內電力供需形勢、電源結構、電力負荷變化及系統調節能力等情況合理確定峰谷具體時段,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報送分時電價執行情況、省內電源發展及用電負荷變化情況等,並以年度為周期提前向社會公布未來12個月峰谷時段情況。當年內可能出現供需緊張、天氣異常等不確定因素,確需對已公布的峰谷時段進行調整的,經報請有關部門同意後提前1個月向社會公布。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解讀和宣傳,指導當地電網企業做好貫徹落實工作。電網企業要及時開展計量採集設備和電費結算系統的調整工作,確保政策平穩實施。待我省電力現貨市場轉正式運行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將結合現貨市場運行情況,適時推進順價結算,優化相關政策措施,強化市場價格信號傳導機制,推動峰谷分時電價與現貨市場價格更好銜接。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安徽省發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皖發改價格函〔2024〕86號)同時廢止。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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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安徽發布

編   輯:張明菊

責   編:李蓮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