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眼·探問丨廣東海洋大學學生虐殺母貓刺痛社會神經:虐待動物僅拘留罰款夠否?

6月21日,有網友在社交平台發布視頻爆料,廣東海洋大學食品科技學院學生崔某某偷走校門口便利店老闆的一隻哺乳期母貓後將其殘忍虐殺。視頻顯示,6月20日凌晨5時51分,一名男子在一處店門口將貓抱起後拐入小巷。

該事件引發微博網友的評論

事件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後,廣東海洋大學於6月21日通報稱,已成立工作組進行核查並嚴肅處理。

經調查,崔某某於6月20日將他人飼養的貓帶回本人校外居住處,在餵養過程中被該貓咬到,隨後將貓殺害。6月24日,學校發布通報稱,「崔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學校管理規定、社會公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損害了學校和大學生的形象。根據相關規定,決定給予崔某某留校察看處分,暫停學業。崔某某若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決定或決定在校內張貼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廣東海洋大學南門 圖源:學校官網

案例

近年來,國內虐待小動物事件並不鮮見:2025年4月,成都律師胡某多次用複合弓射擊流浪貓,致一死一重傷,警方以尋釁滋事罪對其行政拘留7日,罰款300元;2025年3月,四川資中縣中學保衛處主任張某當眾用皮鞋踩踏流浪貓頭部致其死亡,過程被學生拍攝並傳播,學校對其停職調查;2024年10月,華中農業大學蘇某某將人用藥物碾碎投喂流浪貓,導致多隻貓死亡,學校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以上事件中,行為人對動物的殘忍行為,本質上是對「生命平等觀」的漠視。正如孟子所言「惻隱之心,仁之端也」,人類對生命的共情不應局限於同類,而應延伸至所有生命體。

虐待動物事件引發公眾對「高學歷與高素養是否匹配」的質疑,反映出部分群體在知識積累中忽視了「德性養成」,暴露出高等教育中「價值塑造」的缺位。

廣州某高校李老師表示,虐貓者對動物痛苦的冷漠,反映出部分人情感認知的偏差。教育體系需強化「換位思考」的共情訓練,例如通過寵物飼養體驗、動物保護實踐等方式,讓個體真切體會生命的脆弱與珍貴,避免將生命視為可隨意支配的「客體」。李老師建議,高校需建立「異常行為預警系統」,將心理干預前移,對有虐待傾向的學生進行早期疏導,避免極端行為。

據悉,作為將「生命教育」納入課程的革新嘗試,成都七中開設「喵星人管理」選修課,將tnr技術與生態倫理結合教學,此一探索性的嘗試,或對高校的生命教育有所借鑒。

探因

據研究表明,虐待動物可能是個體情緒障礙、壓力宣洩或人格缺陷的產物。部分施虐者存在「同理心缺失」「控制欲過強」等心理特徵,甚至可能是反社會人格的早期信號。大學生處於心理成熟關鍵期,若長期缺乏情緒疏導,可能通過極端行為釋放壓力。

廣東省心理諮詢師協會副會長張雪輝表示,這起虐貓事件引發的社會震動,本質上是一場關於生命倫理與心理健康的集體反思。從心理學專業視角看,涉事學生的極端行為絕非偶然,其背後往往交織著情感隔離、創傷投射與共情能力缺失等深層心理動因,簡單的懲戒了事,難以觸及問題的根本。

張雪輝提出,當個體對哺乳期中的動物施以致命暴力,其行為折射的是生命教育的缺位——這種缺位並非知識灌輸的不足,而是對「感受他者痛苦」這一基礎倫理能力的培養缺失。

對涉事學生而言,張雪輝認為,粗暴的紀律處分可能加劇其「被社會拋棄」的心理暗示,甚至強化「以傷害回應傷害」的扭曲認知。心理臨床案例顯示,具有攻擊性行為傾向的個體,在缺乏專業心理干預時,其暴力對象存在從動物向人類遷移的風險。此時,學校與社會更需扮演「解鈴人」的角色:通過創傷評估釐清行為背後的心理成因,藉助認知行為療法重建其對生命的敬畏,同時輔以家庭支持系統的介入,方能打破「施虐-孤立-再施虐」的惡性循環。

教育的本質是喚醒而非懲罰。張雪輝建議,高校可藉此事件構建「心理篩查-倫理引導-生命教育」三位一體的干預體系:在新生心理建檔中增設攻擊性傾向評估,將動物倫理課程納入通識教育,聯合心理諮詢機構建立「暴力行為早期介入機制」。唯有讓每個學生在被看見、被理解中學會尊重生命,才能從根源上杜絕類似悲劇的重演。

爭議

本次事件中「虐貓行為是否違法」引發爭議,凸顯現有法律在動物保護層面的局限性。

我國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虐待動物的處罰力度在部分人眼中並不充分(通常處5-10日拘留),有動物保護人士建議加快《反虐待動物法》立法進程,明確虐待行為的刑事追責標準。有言論指,這方面可參考國際經驗——如德國《動物保護法》「對故意虐待動物者可處3年以下監禁」,以法律剛性守護生命尊嚴,避免「道德譴責」成為唯一約束手段。

有網友呼籲不能「息事寧人」

廣州某法律事務所副主任戴律師表示,事件中,「虐貓行為是否違法」的爭議,實質是社會倫理訴求與法律滯後性之間的矛盾。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野生動物保護法》對珍稀物種保護相對完善,但針對伴侶動物、實驗動物等非保護類動物的保護,僅散見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動物防疫法》等條款,缺乏系統性規範。當虐待行為未涉及公共秩序或財產損失時,往往只能停留在道德譴責層面,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公開資料顯示,國際上,德國《動物保護法》將「動物視為有生命的個體,而非物」,明確規定故意虐待動物可處3年以下監禁或罰款,嚴重者最高判刑5年;英國《動物福利法》要求飼養者必須保障動物的生理、心理需求,違者面臨2萬英鎊罰款或6個月監禁。這些法律不僅設置嚴格的處罰標準,更強調動物的「福利權」,將人類對生命的尊重從道德層面提升到法律義務。

戴律師認為,我國相關法律的空白導致執法困境:部分虐貓者利用「個人財產處置自由」的模糊界定逃避責任,而網路傳播虐待視頻等衍生行為,也因缺乏明確法律依據難以追責。這種制度缺位不僅縱容了個體的道德失范,更削弱了社會對生命價值的普遍認同。隨著城市化進程加速,人與動物的關係日益緊密,動物保護已從情感訴求演變為公共議題,迫切需要法律的剛性約束。

戴律師還建議,加快動物保護立法,需借鑒國際經驗,構建分層治理體系:明確動物福利基本原則,設立「禁止虐待動物」的一般性條款;細化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對嚴重虐待、傳播虐待視頻等行為納入刑事追責;同時,建立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制度,賦予動保組織、檢察機關等主體起訴權。

廣東海洋大學的這起虐貓事件,如同一面稜鏡,折射出個體心理、教育缺失、法律滯後等多重社會議題。當「留校察看」的處分難以平息公眾對生命逝去的痛心,當道德譴責在法律的模糊地帶顯得力不從心,我們需要的,遠不止是對單一事件的回應。它迫使我們直視:象牙塔內的生命教育何以缺位?社會整體的共情能力何以培養?法律對弱小生命的保障何以補全?

文 | 記者 梁正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