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5日)下午,黃曉明發文致歉:
大家好,我是黃曉明。今天我必須為自己的疏忽鄭重道歉。
昨日正值假期,我和小朋友也趁著春光戶外騎行,本意是享受大自然,卻在網友地提示下才知道,自己忽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駕駛自行車須年滿12周歲」的規定,對此我深感愧疚。作為父親,我本該以身作則,時刻把孩子的安全與遵守法規放在首位。
藉此機會,也想和所有家長朋友們共勉:孩子學會騎車不等於可以上路,交通安全容不得半分疏忽,遵守法規才是對孩子最好的保護。再次為我的錯誤向大家致歉,未來我一定會更加嚴謹。
剛剛我已經去交警部門接受處罰,但還在假期,工作人員建議節後過來,所以我會在上班時間再到相關交警部門接受處罰和批評教育,再次感謝大家的監督和提醒。

據悉,4月4日,黃曉明通過微博發布照片,照片中,他本人騎著共享單車,9歲的兒子則騎著普通兒童自行車,在人行道前擊掌、合影,畫面溫馨自然。目前,黃曉明個人微博賬號已看不到該博文。

騎車年齡有嚴格限制
未滿12周歲禁止騎自行車上路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年齡超過12周歲的未成年人,才可以騎行自行車上路。
未滿16歲禁止騎電動自行車上路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如有離學校較遠的同學建議騎自行車上下學。
未滿18周歲禁止駕駛摩托車上路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四條中關於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年齡規定: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
必須年滿18周歲並取得相應駕駛證,未成年人不得騎行!
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