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記錄是在法律懲戒過程完成之後採取的舉措,其核心目的並非否認吸毒的危害性,而是試圖打破「吸毒—懲戒—社會排斥—再吸毒」的惡性循環
□作者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據紅星新聞報道,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下稱「新規」)將於202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受到關注。有觀點認為,將包括吸毒記錄在內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可能會導致對某些特定群體的保護」。
質疑多聚焦於吸毒行為的危害性是否足夠「輕微」,以及社會是否應當給予這些人改過自新的機會。面對這些聲音,應從法律的本意和制度設計的初衷出發,進行理性剖析,在保障社會公平與安全的同時,為曾經犯錯的人提供一條回歸正途的路徑。

↑資料圖。圖據視覺中國
封存,絕非將過往一筆勾銷
一種擔憂是,這是否意味著對吸毒等違法行為的過度寬縱,甚至是對特定群體的保護。目前,社會疑慮在很大程度上源於對「封存」概念的誤讀。
封存,在法律的語境下,絕非將過往一筆勾銷,不意味著違法事實不存在,更不構成對法律制裁正當性的否定。其核心要義在於,在行為人已經為其過錯承擔了法定責任後,通過制度設置相對保密的狀態。這是一種對信息接觸範圍的管理與控制,目的在於阻斷因一次輕微的、已受懲罰的過錯,導致個人在後續的求職、升學等社會活動中持續遭受歧視性與排斥性對待。
這一設計的法理根基深植於現代行政法的「比例原則」,即公權力的行使必須與所要達成的目的相稱,措施的嚴厲程度不得超過實現目的之必要。若因其產生的記錄被永久公開,並導致當事人在數年甚至數十年後,仍於各類社會場景中面臨「一票否決」,這實質上構成了一種隱形的、無期限的額外懲罰,其強度與最初的過錯程度嚴重失衡。
此次討論的吸毒行為,特殊性在於其不僅觸及法律底線,更深刻關聯個人身心健康、家庭幸福與社會穩定,關於其記錄是否應該封存的爭議,往往夾雜著更為複雜的社會情緒與道德評判。因此,關注視角應更集中於如何針對吸毒這一特定行為,將封存制度設計得更為周密、執行得更為穩妥。
對於吸毒行為,法律已施以相應的行政處罰,並要求行為人接受必要的戒毒治療與康復。封存記錄,是在這一法律懲戒過程完成之後採取的舉措,其核心目的並非否認吸毒的危害性,而是試圖打破「吸毒—懲戒—社會排斥—再吸毒」的惡性循環。對一名確已悔改、並履行完法律義務的吸毒者而言,封存記錄所提供的「社會出口」,是其徹底告別過去、重建生活的關鍵制度支撐。
誰有權查詢封存的吸毒記錄?
要「封存得好」,則意味著必須在制度設計上體現更高的精確性與更強的風險防控意識。其核心挑戰在於,如何在「封」與「查」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公眾對於吸毒記錄封存的最大關切,也恰恰集中於此。
首先,必須明確「封存是原則,查詢是例外」。根據「新規」,封存程序自動啟動,無需當事人申請。同時,查詢例外被嚴格限定於兩種特定情形:其一,是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這主要指向司法、偵查等司法活動;其二,是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
「國家規定」必須被嚴格解釋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或內部文件,原則上不應具備設定查詢許可權的資格,從源頭上杜絕查詢依據的泛化與地方化。「有關單位」則應被嚴格限定於那些基於職能與行業特殊性,國家以高位階法律明文規定必須進行背景審查的機構。
那麼,備受關注的「政審」能否查閱吸毒等封存記錄?這應取決於「政審」所對應的具體崗位及其法律依據。對於絕大多數普通社會崗位、民營企業的求職乃至大部分升學環節,背景審查無權觸及已被封存的記錄。對於部分涉及國家安全、司法權力、核心公共利益的特定崗位,如果招錄該崗位的「國家規定」明確要求審查包括吸毒記錄在內的治安違法情況,那麼基於此特定法律授權進行的政審,可以依法查詢。即便如此,負責查詢的單位也肩負著嚴格的保密義務。
特別需要釐清的是,作為治安違法行為的「吸毒」與作為刑事犯罪的毒品類犯罪,在法律上的性質截然不同。「新規」中的封存制度僅針對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制的違法行為。一旦涉毒行為牽涉其他刑事犯罪,如容留吸毒,其記錄將由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等刑事法律調整,不屬於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範疇。這要求司法機關在文書公開與信息處理時,秉持審慎態度,既滿足司法透明度,又儘可能保證隱私權益的邊界,從而在更高層面實現不同法律程序間的有序銜接與價值平衡。
(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媒體立場)
編輯 汪垠濤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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