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能申請更多的安置補償款
郭乙先進行違規分戶
後又打出「親情牌」
說服其兄郭甲在偽造的分家協議上簽字
將其自建房中的部分房屋
掛靠到自己名下
並許諾以房屋拆遷款作為感謝
……
2017年,湖南省永州市某區段鐵路擴能改造工程啟動,郭乙(化名)通過提交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安置補償款84萬元及過渡費1.2萬元。一審法院僅認定郭乙詐騙31.95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面對相差的53.25萬元為何不了了之的疑問,永州市冷水灘區檢察院深入調查核實,掌握紮實證據後,依法啟動監督程序提出抗訴。2024年12月17日,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依法改判。
為安置補償款兄弟「結盟」
2017年11月,永州市國土資源局發布征地告知書,因鐵路擴能改造需進行土地徵收,郭乙發現其兄郭甲(化名)所居住的房屋恰好位於徵收範圍。該處原是郭家祖宅,由郭甲和郭乙兩兄弟共有。1997年兩兄弟分家,雙方口頭約定郭甲以1000元的價格買下郭乙名下祖宅的所有權。此後,郭乙搬出祖宅,郭甲將原祖宅推倒重建就此定居。
征地公告發布後,郭乙窺到生財之機。「那個房子是我郭家祖宅,我理應要佔一半。所以我掛靠到郭甲的房子名下,這樣就能申請更多的安置補償款。」為此,他特意向負責該項目的工作人員王某(另案處理)諮詢相關政策和補償標準。
2017年12月,郭乙先以兒子結婚成家立業為由進行違規分戶,後又打出「親情牌」,說服郭甲在偽造的分家協議上簽字,將其自建房中的部分房屋掛靠到自己名下,並許諾以房屋拆遷款作為感謝。
因一紙征地公告而結成的「兄弟同盟」開始運轉。2019年6月,郭乙通過隱瞞身份、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成功簽訂土地徵收協議。同年7月,區財政局將20餘萬元的房屋拆遷補償款轉入郭乙銀行賬戶,次月郭乙便將其全額轉入郭甲賬戶。而後在王某的幫助下,早已與郭乙分戶的兒子及兒媳、孫子三人順利通過拆遷安置資格審查。
2022年11月,84萬元安置補償款及1.2萬元過渡費陸續發放至郭乙指定的賬戶。
涉嫌詐騙被立案
讓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郭乙始料未及的是,2023年8月,冷水灘區監察委員會在辦理一起貪污、受賄案時發現郭乙對王某行賄,遂將該線索移交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即展開偵查,而取證工作卻面臨阻礙。
「目前,郭乙翻供、關鍵證人郭甲翻證,其餘證人又多為郭乙的親友鄉鄰,存在翻證風險。此外,對郭乙的行為應定性為共同貪污,還是涉嫌詐騙?」2023年9月,在案件研討聯席會上,偵查人員說出遲遲未予立案的疑慮。
冷水灘區檢察院開展立案調查,發現郭乙及部分證人翻供、翻證的理由前後矛盾、邏輯混亂,不具有合理性。而現有證據表明,郭乙通過隱瞞拆遷房屋實際所有人、其兒媳不具有安置資格等事實來騙取國家安置款的行為,應以涉嫌詐騙罪進行單獨評價,且已達到立案標準。該院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向公安機關制發立案通知書。2023年10月14日,公安機關依法對郭乙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
偵查期間,冷水灘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參與案件會商、梳理關鍵證據,並提出繼續偵查取證意見,引導公安機關對郭乙的到案經過、其子違規分戶等證據材料進行補充,夯實證據體系。
冷水灘區檢察院將郭乙以涉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後,2024年8月27日,法院一審認定郭乙詐騙31.95萬元,詐騙數額巨大,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萬元。
準確認定退贓節點依法抗訴
共到手85.2萬元安置款和過渡費,法院僅認定31.95萬元,究竟是何原因讓另外的53.25萬元「消失不見」?
「這53.25萬元是郭乙向監察機關退繳的非法所得。」承辦檢察官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後發現,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認為詐騙的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以扣除。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郭乙的詐騙數額為31.95萬元,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而是「數額巨大」。
冷水灘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郭乙的詐騙行為早在2022年11月收到安置款及過渡費之日就已既遂,退繳53.25萬元是郭乙在犯罪行為被監察機關發現並接受了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調查之後,才於2023年9月至10月陸續退繳,其退贓行為系在國家公權力介入後的「被動之舉」。
「當前的爭議焦點在於,根據相關規定,對於『案發前』的理解,是否應當局限於公安機關『立案前』?」承辦檢察官仔細梳理了案件的時間線。該案中,監察機關於2023年6月就已經對郭乙的行賄對象王某立案調查,並在對郭乙的調查問話中掌握了其涉嫌詐騙的犯罪線索;同年8月,該線索被移交至公安機關。
根據相關規定,「案發前」應是指犯罪事實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單位發現,而非僅限於公安機關「立案前」。據此,監察立案調查以及監察移送線索期間應當認定為該案「案發」,郭乙退繳53.25萬元的時間節點應當認定為「案發後」而非「案發前」。
基於上述理由,冷水灘區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永州市檢察院支持抗訴。2024年12月17日,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撤銷原判,認定郭乙詐騙85.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萬元。王某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另案處理,法院判處其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編後評
案發後退贓不能影響犯罪數額認定
拆遷安置補償是國家保障民生的重要政策。但在永州冷水灘這起案件中,郭乙帶著「祖宅我也有份」的念頭,偽造分家協議、開具虛假證明,騙取84萬元安置補償款和1.2萬元過渡費。當其犯罪行為被發現後,又企圖通過退贓的形式逃避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案中,一審法院僅認定了其中的31.95萬元作為詐騙數額,並對郭乙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然而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那麼,退還的53.25萬元,該如何認定?
檢察機關敏銳地發現,郭乙退贓是在監察機關調查其行賄對象並發現其涉嫌詐騙線索之後才發生的,這顯然不能認定為「案發前」的主動退贓。檢察機關及時依法提起抗訴,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郭乙十年有期徒刑。
能否在有關部門掌握犯罪事實之前主動退贓,既關係到評價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考量犯罪嫌疑人量刑,還關係到司法資源的投入和分配。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法公正履職,既對法律適用錯誤進行了有力糾偏,彰顯了打擊拆遷領域詐騙犯罪的堅定決心,也再次體現了刑事檢察工作從紛繁複雜的法律事實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從具體法律條文中深刻領悟法治精神及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性。
(蔣玘瑞)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張吟豐 李祖瀟 李潔 漫畫: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