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首次把個人破產上升到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的地位。
2025年5月,南方周末報道《856萬失信者,能不能「重生」?》,呈現了當下從失信懲戒到個人破產的制度鏈條與阻礙。個人破產如何從試點走向全國,仍是待解問題。
在破產話題上,李曙光是全國最有發言權的研究者之一。
他是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也是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修訂工作組成員和最高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顧問,還是參與了近期實施的、中國第一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過程的專家。
他提出,「破產法是市場經濟的憲法。」那麼該如何理解個人破產制度,就相關話題,南方周末專訪了李曙光教授。
「深圳個人破產試點的適用面還是窄了一點。」圖為深圳北站。視覺中國/圖
要將個人無限的責任限制化
南方周末:如何理解個人破產制度與企業破產制度的關係?
李曙光:企業破產與個人破產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企業破產主要涉及社會財富資源的流動和重新配置。個人破產則更深入地觸及到個人權利及發展路徑的層面。
現代破產法與過去破產法不同。過去的破產實質上是市場入侵,即所謂的「狼吃羊」機制,強調市場的競爭性,掉隊的羊就要被狼吃掉,優勝劣汰。
現代破產制度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將企業轉型理論融入其中。該理論認為,企業擁有生命周期,這個周期是可以被拯救的,若是在困境中及時採取措施,便可挽救企業,避免社會資源的大規模浪費。市場出清與資源的有效利用,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現代破產功能體系。
個人破產,雖然原理也是解決社會經濟關係中的償付問題,但與企業破產概念不同,其起點在幫助每個人實現人的價值。
人生的價值,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主要體現在每個人都有創業的衝動,想自己做些事。能否成功,則取決於他們是否具備社會環境所要求的重要能力,如籌款、借款、創新與經營的能力,也包括天時地利人和等環境條件。
融資能力是最重要的,這就涉及跟企業一樣的債權債務關係產生,如發生償付能力問題,企業通常以有限責任為邊界,而個人責任範圍的邊界不局限於有限責任,往往被延伸至個人的無限責任。
個人破產,實際上關乎人的生存權利。它是什麼概念呢?即一個債務纏身的自然人,當他怎麼努力都還不起債的時候,法律上給他一個未來人生的出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責、免債,給其生活重新開始的機會,這也意味著要將個人無限的責任限制化。
限制的邊界是什麼?是他個人的基本生活。如果他原本的生活水平較高,那麼由於難以償債,他將不得不放棄原本的生活水平與正常生活模式,轉而接受一種更為簡樸、低消費水準的生活方式,這就是他所要付出的代價。但個人破產狀態是有時間限制的,一定期限之後可以免掉債務、恢復正常生活或再創業。
這就是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相似與不同。相似之處是都要還債,不同之處在於個人破產的責任邊界不以他的註冊資本為限,而是要支付個人生活不正常的代價。
事實上,隨著世界社會文明及商業文明的發展,個人破產已成為一種國家可資利用的制度工具。它明確了個人責任的界限,在責任範圍以外的債務將被免責,範圍內的債務則需被承擔,債務人不得不過著一種較為簡單貧弱的生活,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
然而,法律也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新的機會,即經過一段時間的誠實履行債務後,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他們可以恢複信用,回歸正常生活,這便是個人破產制度的實質。
南方周末:對於個人破產,目前人們仍存在「申請=逃債」的誤解。
李曙光:公眾可以首先了解一些破產基本常識。個人破產是有一套嚴格的法律程序的,不是外界所傳言的「破產逃債」,把破產與逃債等同起來。公眾不能聽風就是雨,好像所有人都可以藉助申請破產與破產程序逃債。
個人破產並非鼓勵債務人逃避債務,而是建立了一套鼓勵債務人盡最大努力還債的激勵機制,並旨在打擊逃廢債行為。但只說這一句話大家可能聽不懂,針對個案,以案說法,這一點就很容易理解與普及。
「希望這個制度的功能再放大一點」
南方周末:當前企業破產法修訂已列入2025年立法計劃,此次修法是否會將個人破產制度納入統一框架,還是延續「分步推進」策略?
李曙光:推動個人破產的全國立法,我們努力了許多年。2024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正式提出要積極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這次破產法的修法,主要針對的是2006年出台的企業破產法的修改,可能也會涉及一小部分的個人破產問題。未來我們希望建立更完善的各巿場主體全面適用的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可能會通過單獨立法或是更大力度的修法去實現。
南方周末:破產事務管理署在深圳試點中承擔監督職能,未來全國性立法中應如何定位行政機構角色?是否需要建立破產管理局?
李曙光:我在二十多年前就提出了在我國設立破產行政管理機構的建議,深圳率先採納並借鑒這一國際經驗是值得肯定的。個人破產的推進,需要政府部門服務保障配合,制定相應的公職管理人制度,協調管理破產行政事務,這就是破產行政管理制度。
在許多國家,這個機構就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承擔破產公共諮詢、大型破產案件的接管、管理人管理、數據平台建設、破產政策研究以及立法改進建議等工作,其中,公職管理人重點解決個人破產服務問題。
進入個人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多數生活比較困難,甚至文化程度不高,有一個官方的破產行政管理機構,有助於幫助他們了解複雜的破產程序,破產事務涉及各種法律關係,很專業,所以一般個人債務人需要政府幫助。
更重要的是破產行政管理機構能夠提供一些服務。例如,個人債務人申請破產前需要一些輔導,理清債權債務關係,甄別個人債務與財產,是否符合申請個人破產的門檻等等,破產法規定會給債務人一些喘息的空間,通常會有一個公職管理人來幫助處理這些事務。
此外,如何幫助債務人破產後再生,給債務人提供一些再就業培訓與工作機會,給進入重整程序的人提供一些貸款擔保,甚至小額信貸、基金等,都是政府破產服務的方式。這也是政府的職責,提供基本的、優質的公共服務的一部分。
南方周末:在企業破產實踐中,重整和清算的比例是怎樣的?
李曙光:根據常識,90%左右的企業破產是以清算方式進行的,重整大概佔10%。國際上比例稍微高一些,但也差不了太多,重整隻佔10%-20%。
南方周末:你如何看待深圳試點中,95%以上的個人破產案件是通過重整進行的,清算比例很低的情況?
李曙光:從我們破產專業人員的角度來看,嚴格來說,這並不算是正常現象。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部分原因是司法政策的有意選擇,想表明對個人破產審慎的取向;另外的原因是由於現在的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對個人破產制度還沒達到深刻的理解。
可以明確的是,個人破產主要應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走完全免債之路,重整程序在特定條件下才予以考慮。因為個人通常在申請破產時境況已經很糟糕,只有極少數具備特別能力並得到各方支持的人,才具備重整條件。
個人破產制度的底層邏輯是免債,這是破產界的一個基本共識。特別是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只要盡其所能,但還不了債,就應該應免盡免。
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為擁有固定年收入的個人債務人,在失去償付能力時提供破產保護,而不含吸毒者或揮霍無度的債務人。個人破產制度旨在幫助社會上有人生目標的群體,有固定年收入、有正常工作、有正常經營能力的人,因為這些人是社會的依靠力量。而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其他由高智力個體組成的公司,他們會更謹慎地判斷哪些人是有信用可以放貸的。對於沒有信用、做不成事的人,不會輕易借錢給他們,因為這隻會導致雙方都陷入困境。因此,個人破產制度是針對特定群體的,不是對每一個自然人適用的,雖然個人破產免責的適用範圍逐漸在擴大,但由於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債權人很謹慎地放貸,沒有信用的人是拿不到貸款的,因此也進入不了破產申請者行列。目前國際上較為成熟的個人破產制度都是如此。
我們只要判斷破產人是否誠實而不幸,法律進而給他一個免債的機會,讓他重新回到社會,創造新的價值,個人破產的制度功能就得以發揮了。
因此,深圳個人破產試點的適用面還是窄了一點,目前較少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做法還比較保守。我們希望更多人能夠享受到個人破產制度所帶來的好處,希望這個制度的功能再放大一點。
民營企業是中國經濟的汪洋大海
南方周末:我們觀察到在個人破產實踐中,金融機構通常很難去免除金融債務。
李曙光:「金融機構」不是一個冷冰冰的機構,它是由人組成的,人是要承擔放貸不慎的責任的。首先是誰不願意?不是他不願意,可能是這個金融放貸追責制度不願意。
不能簡單地說金融機構不願意,現在一些金融機構對個人破產很有積極性,這些呆壞賬在資產負債表上很長時間了。只要上面有政策,有不良貸款容忍度和盡職免責制度,金融機構是很願意去核銷這批呆壞賬的,甚至恨不得趕快處置掉這些不良資產。現在的問題是債務人一旦還不了貸款,不分青紅皂白,立即要對放貸員及責任人追責。
如果建立起全國的個人破產制度體系,那麼對金融機構不良個貸處置的制度也應完善起來。如果放貸員是履職盡責的,即便貸款不能全部回收,往往這也是商業交易風險的一部分,對放貸機構與責任人也應有一個免責機制。因個人破產還不了債,但這些債務可以核銷,他還有什麼不願意的?
假設銀行放貸員要去支持一個貨款項目,比如餐飲業,如果餐館位置在好的街區,每日食客流量很好,實地考察與盡調後,銀行放貸員批准放貸100萬元,給創業人進行店面裝修和購買食材等,支持創業項目。一段時間後,生意失敗了,可能是由於個人能力不足、經營不善、疾病,甚至火災等意外情況,貸款不能收回,你來追放貸員的責,這有道理嗎?如果把創業者失敗、不能還貸的責任歸咎於放貸者、審批人,導致其被免職甚至丟掉飯碗,那金融機構肯定不希望有個人破產。
這是一個金融制度體系的問題。好的制度體系會激勵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朝積極的方向努力,用制度解決問題。
南方周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5月20日起實施。你參與了這部法律的立法研究,它在立法討論時碰到了哪些難點和爭議點?
李曙光:民營經濟對中國的作用太大了,我們要關注它對就業、科技創新、稅收等方面的貢獻。要保護和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視或施加不平等待遇。
大家比較關注權益保護的問題,其中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有時行政機關在處理經濟糾紛時會不當使用刑事手段。拖欠賬款也是當前社會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這次的民營經濟司法保護措施針對這些問題都做出了積極的回應和有效的處理。
我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只是一部法律,不能期望它解決所有問題。然而,它成功地提出了這些問題,並將它們置於突出的位置,這本身就是一項巨大的成就。要實現這部法律定下的目標,還需要與整個法律體系相輔相成,綜合發力。
我們研究法律的學者認為法律由三個要素構成:首先,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其次,法律能夠得到實施,並有實際案例;最後,法律的實施效果得到了當事人的積極評價。現在大家所理解的法律,往往只關注條文本身。
南方周末:為什麼你始終關注著民營企業的發展和命運?
李曙光:民營經濟太重要了,它就是中國經濟的汪洋大海。民營企業數量佔中國企業總量的95%以上。
我們希望民營企業和企業家能夠有信心去做好自己的事,能夠扎紮實實創業、創新,能夠有想像的空間。我們有非常好的制度環境去保護他們。而民營企業家對於國家、社會和弱勢群體,也能夠作出更多的貢獻。
南方周末:2006年,你參與起草的企業破產法首次引入了跨境破產條款,但至今中西方司法互認案例有限。中國需要哪些配套機制以推動跨境破產合作?
李曙光:在數智時代,地球變得越來越小了,各國人民的命運互相連接,經濟交往越來越頻繁,交易規模也越來越大,跨境破產問題自然就會增多。在這方面重要的是各國間必須進行平等、對等和有效的司法合作,包括跨境破產中司法管轄權方面的承認與協作。我們國家正秉持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態度,積極回應跨境破產問題,這次我們國家企業破產法的修訂就有這方面內容。
解決跨境破產問題,首先是要在全球範圍內形成一套大家相互認同的破產制度框架。這不僅意味著國內要形成統一大市場,未來全球市場也應如此,不僅市場要統一,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則也應統一。當然,這一目標受到各國政治體制、司法主權及文化傳統的制約,還需要時間來逐步建立一個被廣泛接受的共同規則。
南方周末特約撰稿 曾曉濤
責編 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