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首,我虛開發票了……」

來源 | 崇明檢察

「警察同志,我來投案自首,我虛開發票了……」林某主動向民警交代其用實際經營的貿易公司為朋友施某所任職的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發現,林某的貿易公司為施某所任職的外貿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人民幣600餘萬元,稅款合計100萬餘元,遂以林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崇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林某一直堅稱自己從未收取好處費,並且每次為受票公司開票後都足額繳納了增值稅,稅費由施某承擔。通過進一步查看開票公司的相關材料,承辦檢察官發現果然如林某所述,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均足額繳納。

一般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往往是為了少繳納稅款,受票方支付的「開票費」通常是低於票面稅額的,開票方也並不會去足額繳稅,而是通過虛開賺取一定的好處費,而本案卻和一般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很不同。

承辦檢察官帶著疑慮仔細查看了施某的筆錄,發現施某讓林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是為了套取其所任職外貿公司的錢款,並且施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正在審查辦理。而施某堅稱林某並不知道他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侵佔了公司錢款,並且從未給過林某好處費。乍看之下,施某和林某的口供相互印證,並無破綻。那麼林某對施某職務侵佔的行為真的毫不知情嗎?

隨著案件的辦理,承辦檢察官仔細審查了施某職務侵佔案的相關審計報告,發現被害公司共向林某的貿易公司轉賬600餘萬元,林某通過其本人銀行賬戶向施某提供的個人賬戶回款400餘萬元,另有100萬餘元用於繳稅,而林某的銀行卡中則截留了被害公司90餘萬元的錢款。如果真的像林某和施某所稱林某並未從中收取好處費,那麼留在林某銀行卡上的90萬元又是怎麼回事?

面對這份審計報告,林某和施某對林某截留的90萬元都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最終承認彼此對職務侵佔的行為心照不宣,90餘萬元就是林某所分得的贓款。

至此,案件終於真相大白,林某在得知施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調查後因為害怕所以選擇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投案自首。

本案中,林某明知施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仍夥同施某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套取單位錢款,虛開發票是一種手段行為,林某與施某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共犯。

在承辦檢察官的努力下,林某最終向被害單位退賠了90餘萬元,崇明區檢察院以職務侵占罪對林某提起公訴,林某最終被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