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犯了事,花錢找關係「撈人」,結果人沒「撈到」,反而上當受騙。近日,江西省撫州市南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詐騙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因被南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與羅某關押在南城縣拘留所同一個監室,知道羅某因涉嫌容留吸毒罪需要羈押南城縣看守所。2024年1月,被告人張某聯繫羅某的父親羅某某,以可以找關係幫助羅某從看守所辦理釋放手續為由,先後騙取羅某某四條粗支1916香煙、兩瓶五糧液酒、15000元錢。羅某某識破張某的騙局後,張某通過其妹歸還了羅某某11500元錢,實際騙取羅某某四條粗支1916香煙、兩瓶五糧液酒、3500元錢,所騙錢財被其用於個人消費。經南城縣價格認定監測中心認定,涉案的四條粗支1916香煙、兩瓶五糧液酒價格認定為5920元。
法院審理
南城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鑒於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和追繳違法所得。
法官提醒
法律面前無特權,司法公正不容侵犯。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為親人提供幫助和支持,千萬不要相信所謂的有關係的「能人」,謹防人財兩空。
來源:南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