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搭理你我賠你錢!」鬧上法庭竟然真的判了?
分類: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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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情侶分手主動聯繫者給5萬違約金的話題引發關注。感情關係在終結後可能出現一些複雜問題,那麼在分手時簽訂的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都是如何認定的呢?
2018年,熊某與柏某相識相知,開始了一段戀愛並共同居住的生活。然而,同居期間因生活費用和債務問題頻生糾紛,逐漸導致兩人感情走向破裂,最終分手。2019年10月,熊某與柏某簽訂協議,承諾自協議簽訂後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動聯繫對方,包括但不限於見面、通話及通過社交平台聯繫,不得干擾對方的正常生活與工作,否則支付違約金5萬元。後熊某將柏某告上法庭,稱柏某未按照協議履行義務甚至恐嚇熊某,誣告熊某及其孩子,打騷擾電話投訴孩子的學校、老師等,嚴重影響學校的正常工作,要求柏某按照分手協議賠償其5萬元。經過法院審理認為,社會交往系雙向行為,非自願一方可決定拒絕,限制行為自由的約定應屬無效,駁回熊某訴訟請求。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為什麼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以上是對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之後,具備生效的要件才能使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發生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後果。本次事件中約定正常生活和工作不受他人干擾,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通過協議約定。但分手協議約定不主動聯繫,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為自由,這超出了民事約定的範圍,限制他人自由的約定違背了法律法規,因此該協議被認定為無效。此外如果簽訂分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或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等情形,法院是可以依法撤銷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雖然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不允許分割共有財產為基本原則,但是在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時,應保證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以保證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雖然不能以違約來要求賠償,但如果真的遭到騷擾甚至恐嚇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合法權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別人人身安全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別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感情結束後,協議的履行成為了爭議的焦點。對於感情和法律的交叉點,需要更多的謹慎和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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