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掩人耳目,將毒資轉到母親賬戶


遠程庭審

  本報訊(記者劉立新 通訊員崔俊輝 孫海龍)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資金,焦某將毒資轉移到母親賬戶內,後提現用於個人消費。經河南省靈寶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以洗錢罪、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最終判處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8萬元,其違法所得11980元被依法追繳。

  今年9月16日,公安機關將焦某販賣毒品一案移送至靈寶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發現,焦某在實施販賣毒品過程中,將收到的毒資轉移到其不知情的母親霍女士的支付寶賬號上,隨後,焦某將毒資提現並用於個人消費。檢察官認為焦某的行為不僅涉嫌販賣毒品罪,同時也涉嫌「自洗錢」犯罪。

  經查,今年5月16日,焦某與谷某(已判決)通過電話聯繫後,谷某以每克1200元價格向焦某購買冰毒10克,雙方約定於次日上午在洛陽小浪底高速出口處取貨。當晚,谷某向焦某提供的霍女士的支付寶賬號上轉賬毒資11980元,焦某登錄母親的支付寶將毒資提現至關聯的母親的銀行卡內,於5月17日在鄭州一ATM機上將錢取出,後將該錢款用於個人日常開銷。當日,焦某在洛陽小浪底高速出口與谷某交易毒品時被民警抓獲。民警從谷某所駕駛的車中查獲疑似冰毒一包。經稱重,其凈重為9.63克。經鑒定,查獲的疑似毒品中檢出甲基苯丙胺。

  今年10月11日,靈寶市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對被告人焦某提起公訴。日前,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