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否能退還?

最近A先生遇到一個難題,他跟B小姐於今年9月份定婚了,並且向B小姐支付了彩禮,但最近B小姐告知A先生其不願意和A先生結婚,經A先生多次討要,B小姐均不願意退還A先生支付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的規定,「支付彩禮」系屬於符合解除條件的贈予合同。在本案中,A先生與B小姐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已經滿足解除贈予彩禮的條件,因此,B小姐應當將彩禮退還給A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