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關係大概是世界上最簡單也是最複雜的關係,說她簡單,不過是人類最初設定之下,根據本能就能完成的事情。
說她複雜,是因為人類有了文明與法律之後,男女關係開始變得非常微妙,從道德到法律,任何一個層面上,男女關係都可能出現無數種表現形式,更糟糕的事,男女那點事,很多時候你說不清楚。
畢竟自從人類知道用樹葉遮擋隱私部位之後,男女在發生關係的時候,都是比較私密的,全程都只有兩個人在場,因此很多事情的真相,往往很難搞清楚。
正是因為這種極端的私密性,導致了一旦出現雙方當事人,說法不一致的時候,就很難判定誰說的是真的,尤其是當女方報警,說對方強姦的時候,就會出現很麻煩的情況。
下面這個案子,就是個非常典型的案子,很多人都以為,只要是女方同意了,男方就不會構成強姦罪,這種想法其實是不對的。
下面這個案子,就很能說明情況,基本案情:
馮某通過聊天軟體,認識了李女士,都是成年人,馮某通過聊天,博取了李女士的歡心,馮某告訴李女士,只有自己一個人在家,並邀請李女士來家中玩。
李女士很爽快地就答應了,在馮某家中,兩人發生了關係,事後,李女士向馮某索要兩萬塊錢,卻遭到了馮某的拒絕。李女士一氣之下報警馮某侵犯了自已。
一審法院認為,李女士雖然自已來到馮某家中,並不意味著同意與馮某發生關係,馮某違背李女士意願,採取強制手段與李女士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判處馮某有期徒刑三年,馮某不服提起上訴,庭審後,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馮某無罪。
案子的基本情況就是這樣,看起來是不是很嚇人,馮某因為自己的一時衝動,差點面臨牢獄之災,這就是男女關係,在私密的空間內,很多事是說不清楚的。
強姦罪,它侵犯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權,也就是說只要女性不同意,男性強行發生關係的行為,就是強姦。
違背婦女意志,是這個罪的核心要點,這裡面的婦女意志,包括很多方面,意味著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關係有自己決定權,說了不同意,那就是不同意。
本案中,一審法院的觀點,認為雙方雖然在網上聊天,可能都是成年人,大家也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情,但是李女士主動到馮某家中的這個行為,並不能推定為李女士是同意和馮某發生性關係的。
退一步講,就算是李女士進門的時候,表示過同意,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李女士有權決定,發生關係的地點,方式,方法等具體的行為。
比如說,是不是戴套,如果女方堅持戴套,而男方不同意,最終強行發生關係,這就屬於違背婦女意志,又或者是對於地點的抗拒等方面。
換句話說,李女士主動單獨進入到馮某的房間,這個行為並不表示,李女士對接下來的男女一切行為,方式,地點都是認可的,這期間,只要是明確表示了不同意,男方再強行進入就屬於違背婦女意志,就涉嫌強姦罪。
這就是整件事情,很多人產生誤區的地方,很多人覺得,兩個人在網上越好了,這就是萬事大吉了,實際上並不是這個樣子,千萬要注意。
很多人可能覺得,在前面介紹案情的時候,說了,這是李女士事後,索要兩萬塊不成,才報的警,但問題在於,介紹案情的時候,我們是以上帝視角說的,是以案子結案之後,法院認定的事實說的。
而一審法院之所以認定為強姦罪,就是因為女方咬死了說,這中間她曾經明確表示過不同意,強烈的反抗等行為。
這事兒根本說不清,況且又是的的確確發生了關係,雙方各執一詞,大概率情況下,是對男方非常不利的,二審能夠反轉,無罪釋放,也算是男方比較幸運。
因為就算是索要錢財這個事後的動作是成立的,也並不能完全排除在事情發生的過程中,女方就是完全同意的,這個事也是有可以探討的空間,只能說馮某買個大教訓,以後應該不會輕易在網上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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