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胡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胡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胡強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胡強利用擔任江西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書記、廳長,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陞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517萬餘元。
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胡強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胡強長期在江西省工作,曾在江西省財政系統工作,2010年9月,時任江西省財政廳副廳長的胡強履新廳長。

2018年1月,胡強出任江西省副省長。2022年1月,胡強當選江西省政協副主席,2023年1月卸任。
今年2月21日,胡強被查,8月被開除黨籍。
通報提到,經查,胡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權違規為親屬和特定關係人吸收存款提供幫助,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執紀執法活動;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胡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來源:政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