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對結婚15年的夫妻,在離婚冷靜期間鬧出風波。丈夫劉某因懷疑妻子出軌,在一次爭吵中動手打人並強行發生性關係,隨後被妻子以強姦罪告上法庭。女方拒絕和解,堅持要求賠償30萬元,而男方的家人則反覆求情未果。律師為劉某做無罪辯護,稱「婚內性行為不算犯罪」,引發爭議。

這對夫妻的婚姻早已破裂,今年2月申請協議離婚,進入30天的冷靜期。然而,就在這期間,丈夫劉某安裝錄音筆,試圖搜集妻子出軌的證據。3月21日,他怒氣沖沖找上門,兩人爆發激烈衝突。劉某動手打人,導致妻子腰椎骨折,隨後又強行與她發生關係。妻子報警後,案件迅速發酵,男方家人急得團團轉,甚至婆婆下跪求情,但女方態度堅決:「錢可以談,但絕不原諒。」

男方的姐姐劉女士稱,弟弟並非無理取鬧,「錄音筆里有證據」,只是從未公開播放。她埋怨弟媳「糟踐」弟弟的感情,明明前一天還收下5000元去旅遊,轉眼就翻臉不認人。而女方這邊,咬定對方是家暴加強姦,不僅堅持刑事追究,還索要高額賠償。

律師的辯護理由很直接——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生活屬於「正常行為」,不該按社會上的強姦案處理。

但問題是,兩人已處於離婚冷靜期,情感上早已決裂,這時候強行發生關係,還能算「婚內義務」嗎?不少網友爭論:「離婚冷靜期不是施暴豁免期,違背意願就是犯罪!」也有老一輩人搖頭:「床頭打架床尾和,夫妻之間何必鬧到法庭?」

更現實的是,類似的案件判決並不一致。有些法院認為,只要婚姻存續,性關係就不能輕易定性為強姦;

但也有些案例中,法官會結合暴力行為、感情破裂程度等因素,認定丈夫構成犯罪。這場官司的結局,或許會成為類似糾紛的參考案例。

爭議性小結
當婚姻只剩一紙證書,強行發生關係是「夫妻義務」還是犯罪?法律或許能給出答案,但人心裡的賬,永遠算不清。有人問:「如果感情沒了,結婚證到底是保護,還是枷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