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師
下午看到一個很憤怒的新聞,必須拍案而起,吼一吼了:
南京人王暖暖是電影《消失的她》原型事件中的倖存者。2019年6月9日,懷孕5個月的她被丈夫俞某東推下懸崖,奇蹟般被救活。案發已過去快5年,然而她和俞某東的婚姻關係至今未解除。2023年6月,泰國法院判處俞某東有期徒刑33年零4個月。同年9月,王暖暖委託律師向法院提交了離婚起訴書。法院立案後,遲遲都沒有通知開庭的消息。代理律師表示,按照程序,可能需要等到俞某東服刑完回國後才能開庭,彼時王暖暖已經70歲了。
律師說的意思簡單梳理就是,離婚案件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庭,即使被告到不了庭,也得經過法定程序送達後(送達後可缺席審理),現在被告在泰國坐牢,送達程序有障礙,很難送達給被告,所以目前離婚程序很難真正啟動。
訴訟離婚的理確實是這個理,但活人不能被尿憋死,王暖暖離婚案件和絕大多數的離婚案是根本不同的,不能拿其他大眾化離婚案件同日而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以上規定可見,「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那是「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而王暖暖的具體情況是,其丈夫已經殺害她(未遂),該程度遠超過家暴、虐待和遺棄,當然更應判決離婚。
2023年6月,泰國法院判處俞某東有期徒刑33年零4個月,該判決證明了王暖暖的丈夫對王暖暖的殺害行為,所以只要王暖暖堅決離婚,法院就得判決離婚。在實體上判決王暖暖和其丈夫離婚沒有任何問題。
現在的問題是法律文書送達障礙,不錯,送達確實存在障礙,這是程序問題。但這個送達障礙無論如何存在,最終的結局也是離婚,從法理說即使再拖延也是這個不變的結局,既然是不變的結局,司法機關就應該快馬加鞭啟動離婚程序,而不是無限期拖延。
雖說法院也是很著急,但苦於無先例可循,始終沒動起來,可是任何先例不都是先干出來的?如果每一個麻煩的案件都等先例可循,那何來先例?筆者旗幟鮮明說,在王暖暖離婚案件上,縱有千難萬難,也得是程序正義服從實體正義。
而再回到送達障礙看,該送達障礙的形成原因並非王暖暖造成的,而是其丈夫造成的,王暖暖的丈夫應當承擔該送達不能的全部後果,正所謂「法無須向不法讓步」,王暖暖的丈夫俞某東就得承擔離婚訴訟的不利後果。
所以我認為王暖暖離婚案件的送達,在中泰兩國司法送達協定框架內能送達到什麼程度就什麼程度,只要送達的必要手段都用了,都試過了,就視為送達,至於俞某東是否實際收到(看到),在所不問,也管不了那麼多。
任何違法行為人都不應該從其不法行為中得到好處,這才是法律的公平正義。如果丈夫傷害妻子的行為能阻止妻子和丈夫離婚,這才是法治的恥辱呢!
王暖暖加油,70歲太久,只爭朝夕!網友們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