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過世之後留下上千萬財產,按照法律規定,早已不在一起生活的繼子女能繼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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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於《中國婦女》雜誌
繼父轉賬千萬元,協商代持房產
小力2歲的時候父親去世,母親艾芳帶著他嫁給了生意夥伴楊磊,也讓小力隨了楊磊的姓。楊磊對楊力非常疼愛,視如己出。艾芳和楊磊結婚4年後,兩人生下女兒楊文,一家四口度過了一段幸福的時光。
然而在楊力13歲時,楊磊經商賠了一大筆錢,此後終日消沉低落,動不動就對家人發火,這嚴重影響了楊磊和艾芳的感情。兩年後,兩人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詳細約定了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同時明確女兒由楊磊撫養。對於楊力的撫養問題,協議隻字未提。離婚之後,楊力一直跟隨母親生活。雖然不再是一家人,但楊磊對艾芳母子依然不錯。經濟狀況稍有好轉之後,他多次向母子倆轉賬,並告訴他們這些錢是送給他們的。
楊力20歲時,楊磊與名為金佳的女子相識,並決定結婚。再婚前,楊磊找到楊力,表示想買一套房子登記在楊力名下,讓他代為持有,楊力覺得楊磊這麼做,是由於對金佳比較防備,想保護一部分財產,於是同意了。此後,楊磊向楊力轉賬近千萬元,購買了一棟別墅登記在楊力名下,並以自己公司的名義與楊力簽訂了一份《房產代持協議書》,約定楊磊的公司委託楊力代為持有這套別墅。
楊力對楊磊這個將自己撫養長大的繼父感情很深,多次表示要為楊磊養老。誰知2022年4月,在與金佳婚後不久,楊磊突發疾病去世了。
沒有遺囑,大額遺產起爭議
事發突然,楊磊沒有留下遺囑,楊磊的父母和妻子金佳、女兒楊文想要繼承他的全部財產。而楊力則認為,他自幼由楊磊和母親撫養長大,戶口登記簿上,也登記為楊磊之子,兩人已形成撫養關係。作為有撫養關係的繼子,他有權分割楊磊的遺產。
楊力將楊磊的父母、妻子及女兒告到北京市房山區法院,要求分割楊磊留下的總價值數千萬元的公司股份、理財產品、存款及多套房產。
在法庭上,楊力提交了多份楊磊向楊力的轉賬記錄,所有轉賬都發生在楊磊與艾芳離婚之後。楊力表示,繼父和母親離婚時,他尚未成年,繼父時不時會給他和母親轉去生活和教育費用,這表示兩人之間依然存在撫養關係。
「在我讀大學期間,父親還以我名字買了一棟價值千萬元的別墅」,楊力告訴法官。他認為,這些證據都足以證明兩人之間的撫養關係並未因繼父與母親離婚而解除。
然而,對於他的說法,金佳並不認可。她覺得從楊磊與艾芳離婚之日起,楊力與楊磊就毫無關係了。
為了反駁楊力,金佳提交了《房產代持協議書》,以證明楊磊當時的購房行為並非想撫養楊力,而是讓楊力代持房產。她還說,對於楊磊多次轉賬給前妻生活費這件事,她一直是知情的,這種行為僅僅是一種幫助和贈與,並不等於他在離婚後還在繼續撫養楊力。
民法典規定,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那麼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雙方爭議的焦點,就是圍繞這一規定展開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法律規定了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繼承權,但隨著婚姻關係解除,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也隨之消除。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該規定的隱含意思是,如果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那麼從離婚那一刻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就終止了,繼子女也隨之失去繼承權。
生母與繼父離婚,繼子失去繼承權
聯繫到這個案子,楊力與楊磊共同生活多年,婚內楊磊與艾芳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了楊力的生活費用,對楊力進行生活上的照料,楊磊與楊力之間確實形成了撫養關係,如果艾芳和楊磊未離婚,楊力對於楊磊的財產是有繼承權的。但艾芳和楊磊離婚了,離婚之後,一直是艾芳撫養楊力,該行為表示,楊磊不再承擔對楊力的撫養義務。因此,楊磊與艾芳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楊力就不再是楊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不再具有繼承遺產的資格。
對於楊磊向楊力及其母親轉生活費的行為,法院認為屬於經濟上的幫助和贈與。對於其大額轉賬併購置別墅的行為,根據雙方的證據,法院確認別墅是楊力代為持有。
2024年8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楊力沒有繼承權,楊磊的全部遺產由楊磊的父母、現任妻子金佳及女兒楊文繼承,駁回楊力的訴訟請求。
對於楊力代持的房產,法院認為,依據民法典規定的物權登記原則,該房屋登記在楊力名下,由楊力所有。金佳可以持代持協議另案起訴,要求楊力返還房產或購房款。
法官解讀,在楊磊並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法院只能按照民法典對於法定繼承的規定依法判決。在財產數額較大的情況下,生前立下遺囑,對於個人和家庭都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能夠確保個人意願得到尊重,還能避免家庭紛爭、簡化繼承程序。
編輯:陶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