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貼士】校園欺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拘留」!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針對14-16周歲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違法或情節惡劣者打破「不拘留」慣例,明確公安機關須對毆打、恐嚇等學生欺凌行為依法處理並聯動學校建立追責機制等。

根據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採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知發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者明知發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播音製作:郭嵐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嵐、王浩懿

初審:郝滋麗

複審:鍾曉

終審: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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