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資格模稜兩可,通報有點避重就輕,那某某茜事件仍是迷霧繚繞

據新華網報道,針對近日輿論關注的演員那某某茜有關情況,內蒙古自治區的官方通報來了。通報共分四個部分,分別就高考報名、委培班設立、高考錄取、委培違約等方面的問題,給予了詳細表述。其中,在第一部分高考報名問題中,明確表示,2008年,那某某茜在戶口所在地呼和浩特市,以呼和浩特第八中學城鎮應屆生身份參加高考報名,但實際沒有該校就讀經歷及學籍,相關行為涉嫌高考報名材料造假。

按照有關規定,在高考中涉嫌報名材料造假,不僅要取消高考參加資格,情節嚴重的,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給予造假者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那麼,那某某茜是如何獲得高考報名資格,並拿到高考分數,最終錄取到上海戲劇學院的呢?

我們並不否認通報中有關委培班設立、高考錄取、委培違約等方面的解釋和說明,也不認為內蒙古方面設立委培班有什麼問題,更不否認上海戲劇學院是依據從高分到低分的要求錄取的。需要追問的是,那某某茜的高考分數是哪裡來的?一個高考報名材料造假的考生,是如何獲得參加高考資格的。一個連高考資格都不具備的學生,又是如何獲得高考分數的。

如果不能把高考參加資格的問題弄清楚,後面所有的解釋和說明,就都是白費力氣,就是糊弄公眾,就是仍在為那某某茜辯護。因為,只要嚴格按照高考規定執行,那某某茜就沒有參加高考的資格,自然也就不可能有高考分數,更不可能被上海戲劇學院錄取。而事實是,第一道大門敞開了,後面的門也就自然而然地打開了,違法行為也就一路暢通、毫無障礙了。

相反,如果內蒙古有關方面嚴格依法辦事,取消那某某茜的高考資格,後面的所有問題就都不會發生,也不會掀起這麼大的波浪。那麼,內蒙古方面有沒有對高考報名材料造假的問題進行調查呢?到底是誰在為違法行為開綠燈呢?該不該承擔法律責任呢?

不僅如此,對那某某茜獲得的上海戲劇學院的學歷、學位等,是否也該取消呢?不然,如何對其他考生交代呢?要知道,如果考生在考試途中把身份證丟了,或者因為交通問題等過了考試規定時間了,都要取消高考資格的。如果像報名材料造假這樣嚴重的問題,都沒有取消高考資格,還有何公平可言呢?

也正因為如此,對那某某茜事件的處理,遠未達到公眾的要求,也沒有抓住關鍵問題,更沒有對事件中的關鍵人物等情況予以公布。雖然通報也表示,聯合工作組正在進一步深入核查,並將根據核查結果督促啟動相應處置程序,依法依規對涉事人員嚴肅追責問責。可以預料,相關責任人可能最終都要受到法律的責任追究,但是,對那某某茜取得的學歷證、學位證怎麼處理,也是需要考慮的,而不是變成那某某茜的既得利益。如此,就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

總之,內蒙古方面對那某某茜事件的通報,只是回應了部分問題,公眾關注的重要問題還沒有回應。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不僅要處理責任人,也要追繳既得利益。那某某茜的既得利益,就是獲得的學歷和學位證書。我們相信,如果那某某茜的本科學歷、學位證書取消了,其在國外獲得的碩士學歷、學位證書,也會隨之被取消。也只有這樣,才能夠以儆效尤,才能避免暗箱操作,才能真正體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