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換匯額度不足,有「好心人」表示願意協助換匯,本以為遇到「熱心腸」,不料卻陷入了一場精心策劃的陷阱中,白白損失錢款6萬餘元。近日,靜安區檢察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蔡某某、汪某某提起公訴。
2024年7月,許女士匆忙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在銀行換匯時結識蔡某某,聊天中提及自己換匯額度不足,蔡某某便主動表示有換外幣渠道,雙方添加微信約定換匯時間。
到了約定的日子,蔡某某帶著兩名「協助換匯」的「兼職人員」與許女士碰面。所謂的「協助換匯」其實就是使用他人名下銀行卡辦理換匯業務。許女士將裝有現金的背包交給兩名「兼職人員」,由他們通過個人賬戶在銀行櫃面兌換外匯。其中一人順利兌換部分現金,另一人卻突然告知許女士忘帶身份證,無法換匯。正當許女士整理好已兌換的外幣準備離開時,發現一名「兼職人員」拿走了裝現金的背包。
她立即詢問蔡某某並一起尋找,結果背包沒找到,蔡某某也消失了。許女士這才意識到,蔡某某一夥以忘帶身份證為由,趁她不注意偷走了未兌換的現金。
2024年8月1日、23日,偵查人員抓獲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汪某某、徐某某(另案處理)。同年11月28日,案件移送至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審查全案證據材料,依法訊問各犯罪嫌疑人。
現已查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事先聯繫被害人許女士,約定至本市某支行協助換匯。2024年7月12日,蔡某某夥同汪某某、徐某某,按照事先預謀,由徐某某正常兌換一半現金吸引許女士注意,汪某某則趁其不備,直接將裝有另一半現金的黑色背包拿走。許女士發現後,蔡某某假意幫忙找人,實則趁機逃離現場,之後三人匯合,將竊得的人民幣6.2萬餘元分贓並揮霍一空。
檢察官認為,雖然蔡某某、汪某某等人以協助換匯為由,欺騙許女士,該手法看似詐騙,但事實上轉移錢款是通過秘密竊取方式完成。許女士將裝有現金的背包交由蔡某某、汪某某等人的目的是讓其兌換外幣,犯罪嫌疑人趁許女士整理外幣之際,直接將裝有現金的背包拿走,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1月15日,靜安區法院以盜竊罪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換匯要通過正規途徑,選擇銀行或者其他官方指定機構辦理,切不可輕信換匯「黃牛」所謂的「不限額度」「優惠匯率」等說辭。所謂「私人換匯」,往往打著「優惠匯率」「快速代辦」的幌子,實則暗藏各類陷阱。犯罪分子常以收取錢款後「拉黑消失」,或採用「調包盜竊」方式捲走資金。即便私人換匯成功,也可能存在風險,因為這些換匯資金極有可能來自電信詐騙、網路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所得的贓款。一旦參與其中,個人很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淪為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人」,不僅自身財產可能遭受損失,還有可能面臨法律制裁。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會利用人們對銀行等正規場所的信任,在這些地方物色目標,以看似合理的借口接近被害人。他們精準抓住部分人員想要繞過正規程序的繁瑣環節、快速獲取利益的心理,設置各種陷阱,引誘人們上鉤。謹記!「三不」原則:不輕信「優惠換匯」廣告、不隨意委託他人代辦換匯業務、不透露個人銀行賬戶密碼等重要信息,若發現非法換匯行為,請及時撥打110舉報,共同維護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