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施行!學位法審議通過,這些情形或被撤銷學位……

4月26日,南都記者從教育部官網獲悉,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實施以來,我國學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訂。學位法規定了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自主審核制度,擴大了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作為學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設的一項重大成果,學位法的出台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學位法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我國實行「三級兩類」學位體系制度。學位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包括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按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授予。

學位法為保障學位授予質量,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如何提高學位授予的規範性、規避學術不端和答辯貓膩?

這些情形或被撤銷學位

近年來,學術不端現象多發,學位論文造假、抄襲事件不時被曝光。新頒布的學位法強化學風建設,對學術不端等行為加強全過程管理,明確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具體情形。

學位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一)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

(三)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違反學位法規定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撤銷學位等不服,該怎麼解決?

學位法同時也注重對學生權益的保護,健全了學術複核、學位複核等爭議解決機制和權益救濟途徑。其中提出,學位申請人對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對不受理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進行複核解決。

對此,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副司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欒宗濤表示,在學生權益保護方面,國家、各省及各高校都有充分實踐,但此前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學位法在這方面通過學位複核、學術複核作出明確規定。學生在學位授予過程中感到權益受到侵犯,就有一個法定渠道進行申訴。

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 

 建立導師動態調整機制

學位授予質量如何保障 ?

新頒布的學位法擴大了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規定了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自主審核制度,同時規定了國家實施學位管理的三級管理制度,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督機制和質量評估職責。

江蘇省教育廳廳長江涌表示,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的學術評價標準,科學制定各學科專業學位授予的具體標準,並根據需要來申請、撤銷、增設相應的學位授權點。「比如南京大學、東南大學已獲得學位授權的自主審核資格,近年來能夠自主增設一批博士學位點。」

從學位授予角度看,北京大學校長龔旗煌表示,學位法明確納入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自主審核制度,對於保障和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進一步激發辦學活力具有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

學位法還突出了學位授予單位全過程質量管理,明確研究生導師的條件、職責和對研究生的要求。

學位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為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建立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

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履行立德樹人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指導學生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和專業實踐、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提高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

此外,新頒布的學位法完善了學位工作體制,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設置及職責,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

同時,學位法加強了外部監督,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予點進行質量評估的職責。明確法律責任,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質量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林華表示,尊重學術自由和學術自治權,不是放任不管。學位法明確規定,如果學位授予質量達不到相關要求,可以撤銷學位授予資格。「無論是碩士論文還是博士論文,匿名評審還是後續抽檢力度,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學位授予質量。」

采寫:南都記者 呂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