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
甘井子教育局發布公告
經查,下列名單中民辦幼兒園辦學許可證已經到期,並無實際招生、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三款:「民辦學校無實際招生、辦學行為的,辦學許可證到期後自然廢止,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之規定,名單中幼兒園許可證自然廢止,幼兒園應自行組織清算,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該所幼兒園可依法向甘井子區教育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及相關材料,超過上述期限,甘井子教育局將依法廢止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廢止後,相關幼兒園不再具備辦學資格,所執辦學許可證不具備法律效力,所從事的任何活動產生的後果均由舉辦者自負。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辛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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