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法規黃金考點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一建必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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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酬金

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動完成工作成果並獲取報酬

 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但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

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

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承攬合同的解除

 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催告→逾期不履行→解除合同)

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