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東北大學6名學生在內蒙古礦業參觀時溺亡一事持續引發關注。25日凌晨,內蒙古自治區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事故調查組為儘快查明原因、明確事故性質、提出整改措施,自治區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對這起事故提級調查。目前調查組已進駐事故現場,開展相關工作。25日下午,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再次登錄東北大學官網,發現學校官網頁面已變成黑白顏色。記者致電東北大學,工作人員表示,學校官網變成黑白是為了悼念6名溺亡的學生。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還注意到,中國黃金集團、中金黃金官網顏色也均已變黑白。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有自稱是東北大學溺亡學生家屬在微博上發聲稱,自己現在還是很難接受這個消息,也不知道自己現在應該怎麼做,明明事發前一天還在聯繫,結果第二天就傳來噩耗,「我現在渾身都沒有力氣,一周的實習出現這種重大事故,中午發生的事故,學校晚上才聯繫家屬。」該名自稱是東北大學溺亡學生家屬的網友還表示,希望可以有相關律師給出建議和處理辦法。記者私信該網友,截至發稿前未得到回復。校方是否對接上溺亡學生家屬?事件具體處理進度如何?東北大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事主要由內蒙古當地官方負責處理,校方只負責協助配合。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參觀活動,負有安全教育、風險防範和管理職責。若學校未充分履行安全告知、風險評估或與企業明確安全責任劃分,屬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相較於企業的直接安全管理失職,學校責任通常為次要責任。
付建表示,根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場所的安全設施負有維護、管理及保障安全的義務。涉事企業作為生產經營主體,其格柵板等安全設施存在維護檢測不到位、承載標識缺失、未限定站立人數等問題,違反了安全管理義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付建告訴記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需承擔侵權責任,應向受害者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同時,企業相關人員或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導致重大傷亡事故,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作為安全管理和現場監護的直接責任人,其如果失職,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可能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韶達
校對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