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之了繼續和同學們分享24年初級會計考試的重點知識。
今日學習內容:24年初級會計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重點知識合集(1)
一、票據
1. 票據比較
2.背書
3.附條件票據行為
二、增值稅
1.視同銷售的情形:
(1)委託代銷、銷售代銷貨物;
(2)異地(非同一縣市)移送;
(3)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
①非應稅項目;②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③投資;④分配;⑤無償贈送。
(4)將購進的貨物用於:①投資;②分配;③無償贈送。
(5)無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進項稅額准予抵扣的情形:
(1)購進農產品:
①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專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憑票抵扣;
②從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專票,按專票上註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③取得(開具) 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
④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
(2)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①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按發票上的稅額;
②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可抵扣進項稅額 =(票價+燃油附加費)÷(1+9% ) ×9%;
③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可抵扣進項稅額 =票面金額÷(1+9% )×9%;
④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3.不得抵扣的情形:
(1)用於簡易計稅、免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如果是既用於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又用於抵扣項目的,准予全部抵扣。【口訣:專用不可抵、兼用可以抵】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外購材料、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不動產等相關的都不可以抵扣;
(3)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4)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的進項稅額不可抵。